原縣教育局頒發的《原民辦教師任用證書》相當於現在的聘用勞動合同書嗎?為什麼?

綠洲878


前者是“任用證”,後者是“合同書”,你都寫得很清楚了,這不是明知故問嗎?不過,這一證一書,還是與原民辦教師眼下的生活現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倒也值得說一說。

民辦教師在都改稱原民辦教師了,就是原民辦教師也不見得人人都有《民辦教師任用證》。嚴格地說這是《教師法》第31條的規定,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農村中小學教師只要是經縣級以上政府認證,連續工作在教學崗位,並以較好的成績回報社會,應該由政府統一頒發《民辦教師任用證》。由此看出,要獲得民辦任用證必須是縣聘的,難免會出現任教時間的限制,天津市民辦教師只頒發給國家承認的計劃內民辦教師,且自1974年1月至1986年12月31日。


也可以說民辦教師任用證是民辦教師的資格認證書,也是“民轉公”的先決條件。不過有些地方只要是縣聘民辦教師,也頒發了民辦教師任用證,可又是教育部年限界定之外的,也就沒有一點價值。如今有些地方的原民辦教師不是也有民辦教師任用證嗎?不是也被“政策清退”了嗎?

《勞動合同書》是指用人單位即企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原民辦教師任教時都與學校簽訂了1一2年的用工合同,只是合同到期,不續簽而長期任教至清退離崗。這個勞動合同書對原民辦教師來說,也形同虛設,且並沒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做到一次性經濟補償。


因此這一“證”一“書”,獲得的途徑不同,性質不同,其作用也是不同的。


為生活而提神


縣局發任用證,證明了你是被縣教育主管部門允許任用上崗的,不是學校私自臨時找來替人代課,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時間段內,雖未與受聘人簽訂合同,但會視作已簽了勞動合同。試想,一位幹了十幾年有縣任用證的民辦老師,如果仍不能視為已具勞動聘用關係,那麼勞動法意義何在?民辦教師作為弱勢群體權益何存?!


王軍95141


國家應該早日給證件齊全,縣和省相關部門備案在冊的原老民師,現仍未解決養老及醫療的,有一個統一且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才符合歷史事實和國情,也更是全體老民師的宿願。


夕陽虹7


最淺顯的問題你已回答明白、何須明知故問?肯定是合同!就是沒縣給的證、任教多年也應視為勞動應聘合同!


愚叟791


有任用證的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同公辦教師一樣,同工同酬。


用戶8519680262024


相當於現在的資格證。


手機用戶53050818410


應為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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