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房子還能保住嗎?

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表明自家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被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築,相關行政機構責令其限期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除。但是事實上,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徵地拆遷進程、節省徵收成本,常虛假認定“違建”。房屋是否真的是違法建築、認定違建的主體是否具有認定資格、認定的依據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等方面都是判定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合法的重要切入點。下面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看一看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書”時,被徵收人應當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房子還能保住嗎?


首先,被徵收人應當查看“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下達主體是否是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政府。同時,確定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限期通知書”時是否按照正當的法律程序進行,即(1)是否告知被徵收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2)是否告知被徵收人有陳述、申辯權;(3)是否告知被徵收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同時,判定自己的建築是否真的是違法建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築包括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應當先查看自己的房屋是否具備相關的證件,對於沒有的證件則考慮房屋的建造時間,查看是否是由於歷史原因導致相關證件缺失。

其次,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後,若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被徵收人收到限期拆除決定後,有6個月的維權期限,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服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條規定如果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的維權期限只有15日,廣大被徵收人需要注意該問題,以免錯過維權期限。所以,訴訟期限保證了被徵收人的房屋不會被快速拆掉,同時當訴訟結果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時,被徵收人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協商,提高自身談判籌碼,提高拆遷補償。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房子還能保住嗎?

若在沒有來得及提起訴訟的前提下,房屋就被相關部門違法強拆了,被徵收人應當主動報警,尋求警察幫助,並保留證據。無論警察是否有所作為,保留好證據,這些都將是日後維權的一個重要憑證。

此外,應當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很多被徵收人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正確的維權意識,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認為沒有辦法就不予理睬或暴力抵抗,導致失去最佳維權時機。因而,我們建議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時,若對於相關的維權措施不甚瞭解,應當積極主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錯失最佳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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