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畝林地植被毀損 檢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還我青山綠我家園

福州長樂:涉林公益之訴修復被毀生態

本報訊(記者張仁平 通訊員黃穎)放任施工,越界開採,49.3畝林地植被毀損,誰來修復?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檢察院在對非法佔用林地的張某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張某及對毀林後果負有責任的工程發包方和掛靠公司修復生態、賠償損失。近日,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和附帶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和送達。

2015年1月,張某掛靠福建省某機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碼頭公司承包了一項山體平整工程。從當年3月至2017年5月,張某非法佔用林地採石,造成越界開採林地面積49.3畝。經鑑定,原有植被已遭受嚴重毀壞滅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業種植條件均遭受嚴重毀壞。2017年6月,該案案發,同年11月1日,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長樂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認為,張某不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主體資格和技術管理能力,非法掛靠機械工程公司承包碼頭公司山體平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越界開採,造成生態環境被破壞,其不僅應承擔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機械工程公司和碼頭公司未盡到監管義務,屬於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長樂區檢察院聘請了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的修復方案進行設計,對生態修復方案的費用進行了測算。2018年6月,該院對張某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同時,對張某、機械工程公司及碼頭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他們按指定方案對49.3畝林地進行生態修復,如不能按照相關標準、期限自行修復被毀壞林地的生態功能,由三被告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7萬餘元和生態環境功能損失122萬餘元。

9月29日,該案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示證、申請鑑定人和專業人員出庭,充分還原案件事實,證明造成的生態損失。張某對刑事指控表示認罪。同時,三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起訴事實及理由均無異議,並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11月14日,長樂區法院對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要求:三被告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生態植被修復工程方案修復涉案的49.3畝林地種植條件並補種植被,按造林綠化補償方案營造沿海防護林帶60畝、綠化帶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應規定撫育管護三年並經林業局驗收合格。未按要求履行的,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和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