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有財1122894
首先,給觀點,自願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有兩種情況:
一、如果是永久性退出承包地的農戶,不再享受土地承包權,也不再享受原責任承包地所產生的相關收益的...
二、如果是長期退出承包地的農戶,在一定年限之後,則有權繼續擁有承包經營權,以及享受責任承包地所產生的相關收益。
回到地主問題本身,土地確權,不屬於一種權利,也不存在收回一說...
而出現像題主這樣的問題,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對於土地相關概念的模糊導致...
這裡需要從概念上進行一個剖析:
關於土地權屬問題:
1、所有權:
在我們國家,土地只有兩種屬性——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土地。
相應的所有權屬,國有建設用地,權屬屬於全民。
集體土地,權屬歸集體內所有有效戶籍人口所有,這個集體,一般是以村一級的行政單位為標準界定。
這裡,需要注意一點,是集體內有效戶籍人口,如果因為參軍、求學、提幹、務工、外嫁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理論上可視為不在為集體內的有效戶籍人口...
關於所有權,土地國有,筆者以為,這也是立國之本,執政之基...
並不等同於後續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在我們國家,有差別於其他國家的獨特國情。
2、土地承包經營權:
為了簡化這個問題,筆者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繼續合併到一起。
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有效人口,都有權利從集體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來進行農業生產活動。
關於這一點,需要延伸到另外一個概念——土地分配製度:
我們國家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土地分配機制也有極大的地方性特色。
所以,極多的地方,在實際的土地分配上,都會採用一個規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這個規則的出臺,更多也是為了在土地分配上,做到儘可能的公平公正,以及在操作上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與便捷性...
回到題主問題本身:
近年來,農民種植土地越來越掙不到錢,很多農民選擇背井離鄉出外打工,這樣就造成了很多農田休耕、荒廢的現象。針對這些浪費土地資源的情況,國家專門出臺了一個新的應對方針,即土地有償退出機制,也就是說農民如果自願退出土地的話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土地有償退出政策分為宅基地和承包地兩種情況,其中承包地退出機制又分為:
永久性退出:
長期退出:
這兩者在補償標準上也有一定的區別,永久性退出方式獲得的補償標準更高。但是永久性退出承包地也就是將來你和這塊承包地再無關係,而長期退出則不同,農民到期後還能享有土地的相關權益。
總結來講,筆者的觀點看來,土地是萬物之本。
筆者還是不太建議永久性退出這種做法...
相對來講,將土地以一定年限的退出,或者是將自家的土地進行流轉,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地合網——專業土地服務機構
地合網
的確發生過此類事情。
國家稅費改革以前是向農戶徵收一定比例的稅收。
一些農戶因此而退地,不願履行承包契約。經村集體會議商討終止合同,收回土地。
事隔多年,國家稅費改革,不再向農民攤派稅費,反倒補農業。
那麼那些退地的農戶能否重新要回自己的土地?
決定權在全體村民手裡。
如果村幹部發起表決會議,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或村民。決定了你是否重新擁有土地。
有一種情形是例外。
當年退出的土地已經重新進行了承包,形成了合約事實。或者說村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可以承包了。
一得一失。
還是沒有想到當年的因形成現在的果。
落雪無聲194339053
已經退出了就退出了,回來也沒有!
冰冰28005
有土地確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