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等29部委聯合簽署《關於對政府採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国家发改委等29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等29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據國家發展改革網站消息,為加快推進政府採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9部委聯合簽署《關於對政府採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並印發通知。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採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採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政府採購當事人,包括(1)政府採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2)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統稱“失信責任主體”)。

關於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單位提供失信責任主體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單位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備忘錄指出,對於聯合懲戒措施方面,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主要包括:依法限制獲取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等。

此外,備忘錄強調,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完善相關領域規範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單位協商解決。

印發《關於對政府採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政府採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政府採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於對政府採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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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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