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已下達,訴訟期間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忠誠239388882


你問的這個問題相當專業!這個問題在國內目前尚有爭論。爭議源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7條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處罰法》第45條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依照《行政處罰法》45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人對於行政複議決定仍然有執行的義務。此時複議機關或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及人民法院都可以強制執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7條又作出了“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在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處罰法》出現了衝突,矛盾由此而來,國內有兩派學者持不同的態度。

一派學者認為,可以強制執行,依據是按照法律效力關係的原則,應當是法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那麼就應當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另一派學者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提請行政訴訟,是對該行政行為效力的質疑和挑戰,只有司法機關審查確認合法有效後,才能由法院或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法律出現衝突是個很棘手的問題,老耿做記者多年,也不知兩派誰說的更有理,歡迎您留言討論這個難題,敬請關注《老耿雜談》。


老耿雜談


不可以,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手段,當事人針對行政複議提起訴訟,法律審判才是最終可否執行的依據。-


LHB鴻斌


不能,需要依據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