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撤資後收回的款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胡航科


1. 股東是個人,撤資。(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41號公告)

個人股東撤資時可能以各種名目收回款項,比如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等,不管什麼名目,都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交多少,要看收回投資的金額,如果跟初始投資相比,沒有賺錢,那就不用交(一般情況都是會多的)。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2. 股東是居民企業,撤資。(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這種情況是交企業所得稅。但不是收回的全部金額都交。

收回的款項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投資收回,相當於你當時出的錢,這部分不用交稅;

第二部分是股息所得,就是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中按照你的投資比例計算的份額,這部分在居民企業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的時候,是免稅的;

第三部分是資本轉讓所得,就是所得全部價款減去第一、第二部分。這部分就要交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甲、 乙企業達成協議,甲從乙公司撤出30%的出資,從乙公司獲得150萬元補償,甲出資為30萬,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400萬,其中實收資本100萬,盈餘公積100萬,未分配利潤200萬。

甲企業撤資的稅務處理為:

甲企業投資收回:100×30%=30(萬元)

甲企業股息所得:(100+200)×30%=90(萬元)

甲企業轉讓所得:150-30-90=30(萬元)

企業所得稅:30×25%=7.5(萬元)

以上為財會小童個人觀點,如有不同觀點,歡迎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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