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購買的理財虧損了,銀行是否有責任?

胡瑪莉


今年4月以前,銀行的理財產品分為保本和非保本,保本型理財本金是不可能發生虧損的,非保本的理財雖然合同上註明非保本,但是目前據我所知還沒有哪家銀行發生過類似的情況。銀行理財虧損的情況我遇到和聽說過的有以下幾種:

  1. 代銷類的產品。銀行代理銷售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這類產品無一例外都與股市或基金掛鉤,收益自然浮動,虧損也是由於股票市場不景氣造成的。這類產品一旦發生虧損,銀行肯定是不賠的,畢竟是代銷類的,銀行只是開了個窗口代賣,不參與產品的運作與管理。

  2. 淨值化產品。銀行自主發行,掛鉤黃金等金融衍生品,前兩年黃金價格下行,導致產品虧損。很多客戶幾年前在某一大行就遇到過此類事件。當時理財經理片面強調產品有8%左右的收益,但未說明是預期收益,有可能因為市場波動發生鉅變。產品發生虧損後,一群客戶堵在銀行門口討說法。最後,從客戶口中得知,這大行的處理辦理是重新調整產品投資方案,等到產品回本後,將本金還給客戶。

資產新規出臺以後,也就是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後,中國人民銀行也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有的規定堅持了理財產品“

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去通道、非標不能期限錯配、淨值化等”五大核心要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打破剛性兌付。

明確任何理財產品如果出現虧損銀行不承擔責任,即使銀行願意承擔責任也不行,理財產品的虧損必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財瑾微課堂


任何理財都有風險,銀行理財虧損再正常不過了。那麼銀行理財的虧損到底應該歸則於誰?

首先,我們要先明確銀行的性質,我國除了中央人民銀行性質為非商業銀行以外,其他任何銀行都屬於商業銀行,包括我們常說的四大銀行。在以前國家對銀行有保護政策,當銀行面臨破產,國家會有資金補貼政策支持,但在2013年12月出臺新政策,商業銀行自負盈虧,經營不好可以申請破產倒閉!商業銀行顧名思義,是以賺錢為目的。

銀行賺錢的方式和渠道很多,放貸、發放信用卡、分散投資、幫著保險公司推銷保險 等等。單從理財方面來講,銀行會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利用民間資金進行放貸、投資項目賺取利息利潤差價等,並且很多銀行理財基金產品裡面包含部分高風險投資理財(購買股票、貴金屬、外匯等)。

既然是投資就也有一定的風險,銀行的壞賬也越來越多,放出去的錢難以回款,投資的項目失敗等等都是銀行潛在的風險,所以銀行理財產品有兩種,一種是零風險的理財產品,但是投資回報率極低。另一種產品就是風險理財產品,是風險自理型,這種理財產品意味著風險由客戶自己承擔。

造成很多人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或者基金造成虧損,雙方爭執的原因主要在於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人員,很多銷售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的時候,為了自己的高提成,忽略了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甚至避開風險不談,很多老年人等一些投資者不會認真看理財協議或理財合同風險承擔那一項,造成了很多誤會。銀行的任何理財產品都不會寫收益多少,全部都是預期收益多少,很多銀行理財產品推銷人員也會忽略這一點,誇大收益,向客戶保證收益等吸引客戶前來投資。

綜上所述,銀行理財產品虧損責任主要在於對銀行工作人員對客戶的風險提示不到位!沒有把保本理財和風險理財闡述清晰。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很多誤會,幾次去銀行都看見老人家和銀行在爭吵關於在銀行買了理財產品虧損的事。





金匯雜談


理財產品本身就是有風險的,高風險的同時,能夠帶來較高的收益。這是和存款完全不同的地方。

如果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到期沒有虧損,你好我好大家好,誰都沒脾氣。要是真的虧損了,銀行就會有責任嗎?

我個人認為這和銀行當初在賣理財產品時,是否如實告知了產品風險有關係。

如果銀行在賣理財產品,與客戶簽訂協議時,完全盡到了自己如實告知的義務,那麼,銀行沒有責任。

如果銀行在賣理財產品時,沒有如實告知客戶潛在的風險,最後虧損時(要是盈利了就沒啥了),銀行是有責任的。因為如果銀行說清楚了,客戶也瞭解清楚了這款理財產品的風險,也許人家就不會買了,不買就不會產生風險,不會虧錢了。所以,這個時候銀行是有責任的。

雖然大家都知道存款是最安全的,可是由於理財產品相對較高的收益,還是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理財產品感興趣。既然是理財產品,銀行自然(監管部門也不讓)不能承諾完全沒有風險,大家都來買吧。要是這樣的話,也就脫離了理財產品的初衷了。

銀行為了防止在如果萬一假設虧損時,可能發生的與客戶的糾紛,可能會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在理財產品成交確認之前要做的工作很多。

最重要的就是要向客戶解釋清楚,要把理財產品可能造成的風險逐條說明白,還要把客戶自身的家底也要初步瞭解一下(看下風險承受能力)。 為了有據可查,證實銀行確實該說的已經說了,該做的已經做了,銀行規定賣理財產品時,採取錄音錄像等措施,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等措施。

銀行內部還有相關部門, 專門對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進行審核,不允許誇大收益率,不允許用含糊不清的語言來表述,各種規定,目的就是要規範理財產品的賣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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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銀行買理財產品,只要銀行按照嚴格的工作流程審核沒有問題,相應的理財產品虧損是由於正常操作或者其他風險導致,那麼銀行就沒有責任。可能是比較複雜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去超市購買洗衣機,洗衣機出了問題,超市也要承擔責任,這是正常的。但是理財產品不同,理財利潤太豐厚,不能讓銀行跟理財產品糾葛的太深,否則它們光為了掙錢,幹事情就不專業了。

2018年4月份,國家出臺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打破剛性兌付。

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的教育,告知投資者相應的風險,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也就是銀行在賣理財產品的時候,告訴你這個理財產品,有可能虧本就可以了。購買理財產品的人,要自己負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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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是銀行收客戶委託代客理財投資的一種行為,在購買產品之前會就產品的要素、責任以及相關風險達成共識,並且需要客戶進行簽字確認,過程中需要進行“雙錄”,目的只有一個:避免因為理財業務問題發生糾紛,其實還有一個潛臺詞就是:理財產品投資系投資者個人行為,在自願情況下購買,盈虧自負 !

無論是銀行代銷還是直接發行的產品都是如此,銀行無論是作為承銷機構還是作為直接的發行方,會在產品的說明中明確的標註產品的風險、資金的投向以及其他核心要素。關注一下理財產品的說明書,都會有一些相關的風險提示。

在理財產品中理財說明書內容大體是這樣的:xxxx銀行將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本著禁止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投資者的理財資金,但xxx銀行不對投資者的理財本金和收益進行保證,理財計劃相關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均有投資者承擔。本理財產品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標書屬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xxx銀行對本理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投資者認購本產品前應認真閱讀本產品說明書。

只要是銀行的理財銷售行為在合規操作的情況下,如果理財虧損了,銀行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在銷售環節有一些問題,比如風險提示為進行,產品銷售有誤導嫌疑等等都是可以申請追責並且獲得一部分賠付的。

最後要說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同於P2P等高風險投資,大部分的理財產品都是穩健型的,2017年銀行總體發行的理財產品中風險等級“二級”以下的佔比高達83%,剩餘的中高風險產品僅僅只佔比17%,而且虧損率非常低,在2017年到期的產品中發生虧損的理財產品只有44只,且大部分集中在私募產品和一些資管計劃當中,我們平常經常接觸的一些銀行理財履約率還是非常高的,不必過分的恐慌。


不立而立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虧損了,銀行是否有責任?

發點牢騷可不可以?按照這裡的回答,責任在購買理財產品者,銀行不會有責任?工作人員都是雷鋒,不會有貪念之想,更不會有花花腸子忽悠老百姓。所以,購買理財產品,務必要把起碼十幾頁的產品說明書,看清看準吃個透,用人工智能深度學習,融會貫通。不過,當你坐在銀行櫃檯上,與工作人員面對面時,能有如此沉穩的閒情睿智嗎?對此要打個大大的問號。而且,當面對面開始時,不是看說明書,而是大聲朗誦相關事項,同時錄音錄像,在櫃面機上你如果不打勾,點同意,就會傳下一位了。

關鍵是依法治理,重要的是依憲治行,根基的是要把事情講清楚。不管是今天一個新規,明天一個脫立子公司,本著契約精神,依據合同法,類似的出臺政策,是針對以後的情況?還是以往一律適用。例如去年買的理財產品,新規還處紙上談兵,那麼它是否適用於新規的“制裁”範疇?再例如,今年初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最近新出政策,理財又“剝削”到了子公司,是否意味著銀行變相“逃脫”了發行的責任?找了下,不管是新規也好,子公司也罷的文件,給到我的感覺,好象均沒有對“制裁”的時限,做出明確的說明?這是否給老百姓出了一項睡不著覺的練腦項目,過去是股票起起伏伏,它多少還比理財透明點,每時每刻的曲線還看得見摸得著。理財產品的說明書卻是長篇大論,風險的提示多的有幾十條,均是如果這樣那樣,銀行概不負責,買者請謹慎,如買了請自負承擔以上幾十條風險提示。再高明的理財師,也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故此,我要對理財政策制訂者說,請把關鍵的重要的問題說清楚,什麼2020年開始執行,查找了許多沒有這樣的文字。現在不是已經停止發行剛性兌付理財產品了嗎?其實已經實行了。“逃脫”到子公司的政策,是否提示著之前的理財產品,已經悄悄轉移到“紅石村”了?哪天理財產品兌付到期,去銀行或許找不到兌付責任主體了,或被告知,請出銀行門,坐上已經為你專程安排的自動駕駛無人車,一鍵就到“紅石村”去領取,或許是個零?當然,老百姓也要有大局意識,要理解這條道理,國家的金融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只有國家金融有了,安全了,大河滿了,小河自然也會滿。請理解我的出言過分,畢竟是省略省略再省略。總之,只要是依法治行,老百姓就有更多的安全感,否則,和翻著花樣的P2P理財跑路有什麼區別?所以,我要把政策的出臺日期,以及全文統統一個不能少、一字不能拉下的複製下來保存好,以便日後為維憲、為自己是在政策出臺前做了幾個“非法”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行為,做出個人的辯解和維權行動,因為,個人再聰明,也預判不到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後,會有新的政策陸續出來,進而踩到理財的紅線違了規,除非個人擁有“高瞻遠矚”的預感天賦和內幕消息。總之,以前的購買行為,不能被後面出臺的規定所追究,這是法律常識,憲法應當保護先前購買者的權益。就象交通規則那樣,新規沒出來前,有些區域能停車,不能新規出臺了,就要把過去的監控調出來,進行地毯式地排查罰款。自貿區亦如此,一切以負面清單為準,企業的經營範圍,踩上了負面清單的紅線,就要被約談喝咖啡;行政不能經常疊加規定,去追究企業遵守負面清單的經營行為。看了如此眾多的風險提示,銀行或子公司怎麼說,都會在理上,購買理財產品的老百姓,分明就是弱勢群體,任其分割嗎?


用戶104746258265


一、銀行會提醒“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做好風險控制和資金安排!

二、銀行一般不承諾收益也不做獲利保證

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管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新規出臺後,銀行理財產品跟市場上的絕大部分資管產品一樣,都將變成非保本的淨值型產品。

綜上,在銀行購買的理財虧損了,銀行是否有責任?答案是肯定,新規之後就沒有責任!


浦發金服


2018年3月28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資管新規規定,打破剛性兌付,規範銀行理財,銀行不能做保本理財!

並且大多數銀行理財的背後都有信託,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的影子!

在這種情況下,你買銀行理財,以為買的是銀行信用,其實往往不是,銀行只是通道而已!

銀行理財,也是有風險的!特別是打破剛性兌付之後,更是不保本不保息了!

樓主所說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在理財協議的具體內容!


King交易法則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可以瞭解下


丶鳴人卟放暗屁so


銀行理財都是正規的理財產品,都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實時發佈的,投資者投資之前都應該經過認真甄別並且認可市場風險的情況下購買的,所以個人認為既然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就應該接受市場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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