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治刑罰”到“法律刑罰”——從“反革命罪”的存廢談起

從“政治刑罰”到“法律刑罰”——從“反革命罪”的存廢談起

 胡建淼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教授


我國1997年刑法的最大變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另設“危害國家安全罪”,反映出我國刑罰觀念的變化與調整。

“反革命罪”以懲治反革命罪犯為目的,重在以思想與政治傾向等主觀因素歸罪。該罪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當時的武漢國民政府臨時聯席會議通過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懲治反革命罪的單行法規,即《反革命罪條例》,開啟了反革命行為入罪的先河。武漢政府解體後,“反革命罪”被國共兩黨共同繼承了下來。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國民政府頒佈了《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中央蘇區也於1931年制訂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新中國成立後,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佈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21條。它的立法目的是“為懲治反革命罪犯,鎮壓反革命活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條例》還分別列舉了11款反革命罪,並設置了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在內的嚴厲刑罰。《條例》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觀要素作為區別“反革命罪”與“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標準,成為懲罰最嚴、打擊最重的刑事罪名。

1979年7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刑法誕生。立法者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訓,為避免動輒給人扣上“反革命”帽子,對“反革命罪”的定義與構成要件進行了限制,並且對《條例》的具體規定也進行了相應修改。但是,1979年刑法基本上還是延續了《條例》的理念和主要內容,將“反革命罪”作為分則第一章保留了下來,共設置了第90-104條15個條文、12個罪名。

“反革命罪”的設立,對於鞏固我國新生的革命政權,維持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該罪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觀要素作為區別“反革命罪”與“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標準,從而導致思想定罪,在很多時候成為一些心術不正的掌權者排斥異己的“殺手鐧”。

1981年,《探索與爭鳴》第一期刊登了一篇“重磅炸彈”,這就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學生徐建於1980年所寫的《“反革命”罪名科學嗎?》,該文是1949年以來第一篇正式質疑反革命罪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層浪,該文在當時遭到不少文章的批判,學校更是收到了一位中央領導的指示:“我們和反革命鬥爭了幾十年,人民大學居然有個學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該當何罪,徹查。”這位下過鄉、當過兵、復員後當過工人,進大學之時已經26歲了的法律本科生,險些被定為“反革命”。幸運的是,學校最後給這位學生定的結論是:徐建撰寫文章是學術問題,不是政治問題。這位學生方才與“反革命罪”擦肩而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後的刑法公之於眾,反革命罪被取消。這一天,距離徐建寫出《“反革命”罪名科學嗎?》,喊出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聲,整整過了17年。接下來,1999年憲法修改,將“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也將“反革命罪”的表述刪除。“反革命罪”一詞從此完全退出了我國法律的歷史舞臺。

“反革命罪”的取消,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技術問題,更是一個法治理念問題。標誌著中國刑法實現了從“政治刑罰”到“法律刑罰”的轉變,中國的法律開始向“泛政治化”告別!

(本文刊載於《人民法治》2018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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