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从“反革命罪”的存废谈起

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从“反革命罪”的存废谈起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我国1997年刑法的最大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另设“危害国家安全罪”,反映出我国刑罚观念的变化与调整。

“反革命罪”以惩治反革命罪犯为目的,重在以思想与政治倾向等主观因素归罪。该罪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当时的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即《反革命罪条例》,开启了反革命行为入罪的先河。武汉政府解体后,“反革命罪”被国共两党共同继承了下来。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中央苏区也于1931年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1条。它的立法目的是“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条例》还分别列举了11款反革命罪,并设置了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在内的严厉刑罚。《条例》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成为惩罚最严、打击最重的刑事罪名。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立法者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为避免动辄给人扣上“反革命”帽子,对“反革命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进行了限制,并且对《条例》的具体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是,1979年刑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条例》的理念和主要内容,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保留了下来,共设置了第90-104条15个条文、12个罪名。

“反革命罪”的设立,对于巩固我国新生的革命政权,维持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罪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从而导致思想定罪,在很多时候成为一些心术不正的掌权者排斥异己的“杀手锏”。

1981年,《探索与争鸣》第一期刊登了一篇“重磅炸弹”,这就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徐建于1980年所写的《“反革命”罪名科学吗?》,该文是1949年以来第一篇正式质疑反革命罪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文在当时遭到不少文章的批判,学校更是收到了一位中央领导的指示:“我们和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个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这位下过乡、当过兵、复员后当过工人,进大学之时已经26岁了的法律本科生,险些被定为“反革命”。幸运的是,学校最后给这位学生定的结论是:徐建撰写文章是学术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这位学生方才与“反革命罪”擦肩而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公之于众,反革命罪被取消。这一天,距离徐建写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喊出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声,整整过了17年。接下来,1999年宪法修改,将“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将“反革命罪”的表述删除。“反革命罪”一词从此完全退出了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反革命罪”的取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标志着中国刑法实现了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开始向“泛政治化”告别!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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