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出臺“支持民營經濟40條” 2019年將新增1300億元服務民企

浙商银行出台“支持民营经济40条” 2019年将新增1300亿元服务民企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豔明 各家銀行支持民營經濟政策相繼出臺。

浙商銀行近期宣佈,已經制定了《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成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來支持民營經濟。

浙商銀行董事長沈仁康表示,2019年浙商銀行將新增投放大體1300億元,來服務民營企業,佔全行可用資源的60%以上。“浙商銀行將增加信貸投放,綜合運用表內外融資、債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渠道,實現民營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穩步提升。”

據統計,截至今年10月末,浙商銀行公司類貸款中民營企業佔比達到53.6%,表內外融資中民營企業佔比達到55.3%,還通過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為民企融資超過2000億元。

制定“支持民營經濟40條”

具體而言,上述《意見》從增加信貸投放、創新服務模式及健全考核評價機制等十個方面確定了“支持民營經濟40條”。

沈仁康表示,“針對民營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金融機構要去研究,去尋找解決辦法。”因此,當前除了提供資金支持外,浙商銀行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同樣注重改進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方式。

記者瞭解到,浙商銀行不斷創新金融科技的應用,通過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商業模式的創新,先後開發推出了池化融資平臺、易企銀平臺和應收款鏈平臺,將金融服務嵌入到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管理活動中,增強民營企業流動性服務,盤活沉澱資源,從而幫助其降槓桿、降成本、增效益,更好地服務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數據顯示,截至10月末,該行池化融資客戶數超2萬戶,其中民企佔比80%左右,為企業提供融資累計超2萬億元。應收款鏈平臺1111個,輻射客戶4672戶,累計簽發區塊鏈應收款金額902億元,其中服務的民企數量和融資金額均佔一半以上。

多措並舉

作為一家以民營資本為主體、以民營企業為客戶基礎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沈仁康坦言,浙商銀行有著天然的服務民營經濟的基因和責任。“我們的原始15個股東中,13家是浙江的民營企業,骨子裡有浙商的基因。成立之初,浙商銀行就堅持服務小微企業,十來年積累下來,初步探索出一條規模、質量、效益、特色相對均衡的商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據瞭解,2006年設立全國首家小企業專營機構以來,浙商銀行已設立小企業專營機構145家,佔機構總數的63%,2017年升級成立了普惠金融事業部。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0月末,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近2000億元,國標小微貸款佔各項貸款比重23.12%。其中,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普惠口徑小微貸款較年初增長24.78%,9月末普惠型小微貸款佔各項貸款比重居18家全國性商業銀行第一位,同口徑小微貸款不良率在12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中最低。

根據《意見》,浙商銀行將進一步推進減費讓利,主動下調部分小微貸款指導利率。配置專項經營資源,引導信貸資金向民營企業傾斜,保障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並逐年增加。

“我們三季度末小微貸款指導利率比一季度末降了0.32個百分點,四季度我們會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繼續推動成本進一步降低。”沈仁康如是說。

多渠道拓寬民企融資渠道

監管部門提出多渠道支持民企融資的要求,浙商銀行早在今年10月中旬,發行了全國首單掛鉤風險緩釋憑證的民企債券。隨後又在11月5日,獨立主承銷發行德力西集團2018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這是央行宣佈創設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之後發行的首單債券,也是市場首單聯合創設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較同類企業發行利率降低約100個基點,大大減輕了民企的融資成本,提升了直接融資的可獲得性。

繼全國首單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落地後,浙商銀行12月7日又成功發行2018年第一期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以創新手段服務小微企業。

下一步,根據《意見》,沈仁康介紹,該行將主要從五個方面更好服務民營企業。

一是綜合運用表內外融資、債券承銷、資本市場業務、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渠道,加大對民企的信貸投放,如優先滿足數字經濟、智能製造、綠色製造、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重點領域融資需求。創新授信模式,出臺民營企業信用授信政策,支持無抵押擔保民營企業融資。

二是進一步升級池化融資平臺、湧金司庫和應收款鏈平臺,盤活民企流動性資產,提升民企內部資源配置效率。推進應用在線供應鏈金融授信模式,解決小微企業授信難的痛點。

三是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積極推廣民企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運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出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多種方式,為經營正常、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民營企業提供增信支持和風險緩釋。

四是推進減費讓利,降低企業成本。加大民企服務收費減讓力度,切實降低民企和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五是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強化正面引導和激勵。堅持授信風險違規問責、盡職免責的原則。完善不良資產問責辦法,對於合規履職、正常辦理業務的信貸人員,免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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