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提出10條自律要求,有多少平臺能撐住?

來源 | P2P觀察

作者 | 觀察君

12月6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官方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專項整治期間有關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中明確要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期間,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位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嚴格遵守以下十條規定。

《通知》包含十條內容,被業內人士稱為“最嚴十條”,與北京的“三降”相比,深圳的《通知》顯得殺傷力更強,不少投友感慨:“還有多少平臺能撐到最後?”

為什麼說是“最嚴十條”?跟觀察君一起來看看吧,看一下你投資的平臺能否經得起這“十條”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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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十條”


再過二十幾天,行業就要到平臺自查、機構檢查的大限了,出借人、平臺負責人、行業都在等監管更明確,在“最嚴十條”發佈之前,深圳市其實也有一系列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的整治條例,這一次的“十條”條例,對行業而言又意味著什麼呢?

在通知具體條例之前,寫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期間,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位於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嚴格遵守以下十條規定。

深圳提出10條自律要求,有多少平臺能撐住?


接下來觀察君跟大家一起解析一下“最嚴十條”的具體內容。

一、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股東及實際控制人,P2P網貸機構持股(或者關聯方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整治期間不得減持其持股份額,整治期間協會將協助工商管理部門統一暫停相關工商登記,因新股東注資或平臺之間的併購重組帶來的股東變化、股東持股份額變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記除外。

觀察君:第一條內容說白了就是限制了股權隨意變更,避免甩鍋現象,倒也不是要把平臺的路堵死,如果有資本願意接手平臺,也可以在“監管下”進行調整。

對出借人而言,主要是降低了平臺跑路的幾率。另一方面,可以儘快監測到平臺股權變更信息。

二、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特殊情況需變更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協會提前報備。

觀察君:限制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變更,防止平臺鑽監管漏洞,當前各地區雖然都在監管進行時,但是也有不同之處,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監管套利,造成行業監管混亂。如果平臺要進行變更,相關部門會對平臺進行記錄與披露。

對於出借人而言,可以清晰瞭解平臺合規進展,不需要考慮多地監管不同的影響。

三、 P2P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與關聯方合計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或者機構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運營負責人、產品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關鍵人員)不得失聯或辭職。上述人員應確保IT運營、資金清算和債權清收等相關工作持續正常進行。上述人員如因特殊原因辭職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協會提前報備,並書面承諾積極配合相關工作。P2P網貸機構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觀察君:這條內容大範圍監管了平臺主要負責人,減少了平臺重要人員流動性,在追責方面也會更快速、準確。

對於出借人而言,避免了無處問責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平臺的穩健運營。

四、P2P網貸機構待償餘額不得增加。

觀察君:待償餘額不得增加這一條不是第一次提出來了,出借人應該也不陌生,這條內容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擴大。

五、P2P網貸機構出借人人數不得增加,並應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

觀察君:這一條內容也是平臺和出借人都比較關注的,人數不得增加,是否意味著不能“拉新”,只能依賴老用戶續投?這可能會造成平臺資金端的緊縮,據零壹財經11月統計數據顯示,投資人數環比增加11.2%,人均投資額減少至3.08萬元。

此外還需要平臺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那麼平臺的主要精力就要放在合規工作上了,這一條內容對平臺的影響還是很深遠的,這也會讓網貸平臺的收入繼續減少,成本上升。可以說,平臺需要有能堅持下去的資本,誰能熬到最後,誰才能繼續存留在網貸行業。

六、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違規業務,存量違規業務必須持續下降,直至結清。

觀察君:存量違規業務清理,已經進行了比較長一段時間了,這個沒有太多要說的,對於出借人而言,主要是要看平臺是否有清理存量業務的能力。

七、 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分支機構,線下門店數量必須持續壓縮,且線下門店功能限於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觀察君:減少線下門店,對於平臺而言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在於可以減少運營成本,不好的地方在於對平臺的運營能力、風控能力是一個很大的考驗,線下門店主要是平臺蒐集信息、進行風控以及貸後催收的重要渠道。

行業現在的現狀,很多平臺一直在自主地關閉線下門店,減少運營成本。

八、 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讓存量債權的除外),不得開展新業務(存量債權轉讓除外),同時還應關閉出借用戶開戶充值、投標等功能,僅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直至存量業務全部結清。

觀察君:這一條,落實到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出借人因信息不流通踩暗雷的問題,也是從根源上瓦解風險。

九、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單方面宣告完成清盤,須按照相關規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並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並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再向出借人公示後,方可進行公司註銷或破產程序,實現良性退出。

觀察君:此前,很多平臺以發佈清盤或兌付公告為障眼法,最後跑路,這一條內容可以維護行業平臺良性退出秩序,減少出借人維權成本。

十、

未納入《市整治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全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整治範圍的,以及未按照《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在本通知發佈之前已停止運營或尚未開展P2P網貸業務的相關機構,不得恢復或開始開展P2P網貸業務,同時必須主動申請註銷。

觀察君:說白了就是沒交自查報告的,以後別幹了。沒交自查報告,就是等於你放棄了整個網貸業務。

對於出借人而言,可以準確規避接下來不能選的平臺。

說在最後


這次的《通知》,許多內容是以前的條例都有的,這次可以說是把大部分重點都拎出來明確要求平臺,也讓出借人更明確監管的狀態及態度。

從《通知》的內容來看,“雙降”仍然是“重中之重”。對大平臺而言,“雙降”的這個冬天,還需要熬一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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