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中,發票約定為增值稅普票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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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中,發票約定為增值稅普票這是否合法?

這樣約定,不違反現行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既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只是取得普通發票的購買方,除稅收政策另有規定的特殊業務(如公路通行費)以外,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至於一般納稅人(如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與其從事的業務是不是簡易計稅辦法無關。除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些業務,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意義(不存在抵扣的問題)如,您所說的建築業務,如果建設方是國家機關,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票,建設方不存在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取得專票也沒有意義。

此外,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建築服務,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海濤聲


首先合法,其實為何約定發票種類不是偷逃稅問題,而是提供建築服務方選擇簡易計稅或一般納稅問題,前者可以選擇3%簡易計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只能提供對方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若對方不需要抵扣稅款也可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後者因建築服務方已按規定稅率10%計稅,自然可以開具給對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據此抵扣稅款。說到底,是雙方情況不同,為利益最大化的稅務策劃。


看見平凡稅助祥雲


估計這個項目可能是簡易徵收,所以普通發票對於企業來說完全能滿足核算的要求。再說要啥票是企業的自由,只要業務真實,發票有效,都合法。


昏花的眼神


合法,合理就行!


會計小孩


首先,這種約定肯定是合法的,採用什麼票種,在稅法規定框架下,由合同雙方自由商定。

其次,這種約定一般只會出現在對方不需抵扣或不能抵扣的情況下,比如對方是小規模或者是行政事業單位等。


凍頂雲仙


可以,不過沒有哪家一般納稅人購貨要普票。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普通發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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