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樂東男子李金雄涉嫌貪汙國有資產案開庭審理


海南樂東男子李金雄涉嫌貪汙國有資產案開庭審理

5日上午,海南樂東男子李金雄涉嫌貪汙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檢察長李思陽、檢察官王贇出庭支持公訴,海口市中級法院院長陳文平擔任審判長,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李金雄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庭調查中,李思陽宣讀起訴書,起訴書指控:曾繩忠(已判刑)2003年3月受某銀行三亞市分行指派負責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託管組出納和行政事務工作。期間,因部分原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客戶未及時辦理兌付手續,託管組便將客戶的存款本息轉存至某銀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存摺交由曾繩忠保管。2003年8、9月間,曾繩忠與被告人李金雄商量決定冒領曾繩忠保管的客戶陳義興存摺賬戶中的存款173萬餘元,並由李金雄找到其朋友曾海星(已判刑),讓曾海星冒充陳義興辦理相關手續,許諾事成後分給曾海星10萬元。2004年1月19日至3月17日期間,李金雄夥同曾繩忠、曾海星利用偽造的陳義興的身份證,持陳義興的存摺多次將存款本息共計176.2萬元取出,李金雄分得10萬元。

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已於2005年被海口市中級法院判刑。李某某於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偵查後潛逃,一直下落不明,後於2018年7月4日主動向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2萬元。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於2018年8月29日以李某某涉嫌貪汙罪向海口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與受國有公司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勾結,共同侵吞國有財產共計176.2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汙罪。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結合其認罪、悔罪表現,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或宣讀了相關書證,證人曾繩忠、曾海星、王小松、陳義興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金雄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被告人李金雄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海口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瞭上述事實,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李金雄向海口市中院退繳贓款8萬元。海口市中級法院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全部採納了海口市檢察院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陳文平表示,這是海口市首次市級檢法“兩長”同時出庭辦理案件,院庭領導迴歸審判一線,帶頭辦案,能夠有效緩解審判任務繁重,審判壓力大的被動局面。“讓審判經驗豐富的院庭領導再次敲響法槌,能夠避免了優質審判資源的浪費,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在業務上給年輕法官起到傳幫帶的作用。院庭長作為優秀法官,要帶頭審理重要、疑難、複雜、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案件。”陳文平說。(新華社 劉鄧 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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