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男子李金雄涉嫌贪污国有资产案开庭审理


海南乐东男子李金雄涉嫌贪污国有资产案开庭审理

5日上午,海南乐东男子李金雄涉嫌贪污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思阳、检察官王赟出庭支持公诉,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李金雄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庭调查中,李思阳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曾绳忠(已判刑)2003年3月受某银行三亚市分行指派负责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出纳和行政事务工作。期间,因部分原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客户未及时办理兑付手续,托管组便将客户的存款本息转存至某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存折交由曾绳忠保管。2003年8、9月间,曾绳忠与被告人李金雄商量决定冒领曾绳忠保管的客户陈义兴存折账户中的存款173万余元,并由李金雄找到其朋友曾海星(已判刑),让曾海星冒充陈义兴办理相关手续,许诺事成后分给曾海星10万元。2004年1月19日至3月17日期间,李金雄伙同曾绳忠、曾海星利用伪造的陈义兴的身份证,持陈义兴的存折多次将存款本息共计176.2万元取出,李金雄分得10万元。

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已于2005年被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刑。李某某于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后潜逃,一直下落不明,后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向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海口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以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海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曾绳忠、曾海星、王小松、陈义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金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李金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海口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且在案件审理期间,李金雄向海口市中院退缴赃款8万元。海口市中级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海口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陈文平表示,这是海口市首次市级检法“两长”同时出庭办理案件,院庭领导回归审判一线,带头办案,能够有效缓解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的被动局面。“让审判经验丰富的院庭领导再次敲响法槌,能够避免了优质审判资源的浪费,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在业务上给年轻法官起到传帮带的作用。院庭长作为优秀法官,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陈文平说。(新华社 刘邓 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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