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

東友律師事務所


大實話:如果老人是在女兒結婚後死亡,那麼在沒有特殊聲明的情況下其遺產就屬於女兒的婚後財產,女婿理應分一半。

現實生活中,關於夫妻財產和遺產的事情可以說是最讓人捉摸不透的了。因為這些事往往很容易受到道德倫理和感情的影響。而很多情況下,一家人也不至於拿著自己家的錢去打這種官司,所以往往很多時候就會對很多人造成困擾。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關於夫妻財產和遺產的事情,案例介紹大概是這樣的。說的是張女士和丈夫結婚六年,在結婚後的第二年,張女士的父親去世,因為只有這一個女兒,所以其父親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由其女兒繼承其遺產。但是,最近張女士和丈夫離婚了,而其丈夫則要求將張女士母親留給張女士的房產平分。然後問的是,其丈夫的要求是否合理。說真的,這件事是否合理,那還真的具體看這個遺囑內容是怎麼寫的。

一般來說,如果老人的遺囑裡面已有明確聲明,比如說遺囑裡面寫有“該房產僅歸我女兒某某某個人所有,不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說類似能夠聲明只屬於其女兒的話,那麼這就算其女兒的個人財產,既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肯定是不用進行分配的,而其丈夫所提出的分一半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現實情況下,大部分人事不懂法的,很多時候就算是立遺囑了,也會存在一些疏忽的地方。比如說就拿這件事來說吧,很多老人會覺得那是自己的房產,自己說給女兒了,那就應該屬於女兒個人所有,怎麼還得跟女婿分呢?但是,就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聲明,那麼就應該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立遺囑這個事確實比較情緒一點,現實生活中確實也有女婿或者兒媳對對方的父母照顧得很好很到位,可能就是因為一些老人在生病期間被女婿或者兒媳照顧得很好,而對其好感倍增。然後把遺產給他們的,畢竟現實中一些老人因為生病期間被保姆照顧得很好而把遺產給保姆的事也都有過。這都很正常。

所以,總的來說,在立遺囑的時候還是要儘量說清楚說明白,如果是聲明制定歸某個人個人所有,那就直接說明一下,這樣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說個案子吧,跟這個比較類似。上海這邊有一對夫妻鬧離婚,一審判決不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法院不予支持的,之後6個月不得再次起訴,雙方就進入了“冷卻期”,結果就在這個時候,女方的父親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產給子女分割。

這下子女方就傻眼了:根據法定繼承,三個子女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產,算下來也有100多萬了,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繼承的財產,除非遺囑明確寫明,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否則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等於是離婚了平白無故送給老公幾十萬,這下子可虧大了!

這種時候女方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律師,我們初步制定了三套方案,並開始分析:

1、先不繼承,不告訴男方,等等離完婚再去辦繼承手續。然而經過案例檢索,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達到女方的目的,就算離婚了,在女方繼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張分割繼承利益,但女方辦完手續之後,男方就可以主張繼續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財產。

2、偽造一份遺囑,註明該遺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但考慮到這樣做的法律風險非常大,男方可以通過要求筆跡鑑定,來確認遺囑是否偽造,感覺意義不是很大,還可能導致法院認定女方存在隱匿、轉移家庭財產的行為,反而需要賠償男方。

3、女方跟兩位哥哥商量,女方放棄該筆遺產,兩位哥哥各自贈與女方一筆現金。最後我們採納了這個方案,幫助女方保全了家庭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中,一方接受繼承,接受贈與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但在特別註明歸一方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那麼在繼承案件中,遺囑不但要註明歸女兒,還要特別聲明歸女兒“個人”,否則其中就有一半歸女婿,也算是家庭財產的流失。


邏格斯


這事我來回答吧,我是專職婚姻家庭律師。

先說法律規定吧。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那麼:

女兒是父母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母沒留遺囑,遺產由女兒繼承,女婿並沒有繼承權,但是女兒繼承到的遺產,是其與丈夫的共同財產,因為他們是夫妻,離婚時,女兒繼承到的這份遺產女婿可以分走一半;

由此而推,如果老人留下遺囑,指定某份房產由女兒繼承,其排除的只是和女兒同一順位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比如兒子,比如其他女兒,比如自己的父母。並沒有排除女婿的繼承權,因為女婿本來就沒有繼承權,無需特意排除;他也沒有排除女婿與女兒共享遺產的權利,相反,他把遺產給女兒繼承,裡面就包含了給女婿的意思,因為他們是夫妻,每一份財產都共同。

所以,本題的題主可以不用糾結了,父親遺囑給女兒繼承的房產,有女婿的一半。

可這個混蛋要跟你離婚啊,總不能讓他帶著前岳丈的房子去找新歡吧,那怎麼辦呢?

好辦。在遺囑中加上一句:該房產由我女兒個人繼承,是我女兒的個人財產,不是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

好了。萬事大吉。


潘衛霞律師


可惜了,老人可能是好心的想給女兒留遺產,但是輸就輸在了對法律知識沒有了解的份兒上,因此讓這個女婿佔了便宜。


其實從這個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出,老人應該已經知道女兒和女婿的婚姻生活並不是很幸福美滿,但是老人已經不能做什麼了,唯一能做的就是自己走了之後,將遺產留給女兒。這樣的話,還能幫到女兒。如果女兒離婚了,那麼還有錢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這樣他也就放心了。但是沒想到,也是自己的疏忽,讓自己的女婿鑽了空子。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老人留下的醫囑,那麼正常應該按照醫囑的程序來。老人說了房產由女兒繼承。這句話本來沒有問題。老人去世之後,房產也確實由女兒繼承了。這點沒問題。問題就在於,房產由女兒繼承之後,女兒和女婿離婚了,那麼對於在婚姻內得到的財產,夫妻享有共同的權利,因此就被這個黑心的女婿分走了一半,真是太可惡了。


那麼如果不想讓這個女婿分到錢應該怎麼辦呢?其實只要多加幾句話就行了,同樣是:房產由女兒繼承,配偶無權享有房產。或者房產由女兒支配,如婚姻和睦可共同處置,如離婚,房產歸女兒所有。這樣寫的清清楚楚的話,就不會出現任何空子了,這個女婿也休想分得半毛錢。


所以奉勸大家在錢這個觀點上,一定要謹慎。


老王偵查記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當然關於房產繼承引發官司的現象屢見不鮮,已不算新鮮事兒了,但是像題目中的女婿鑽法律空子搶分遺留房產的事辦得可不怎麼講究。

事情經過大致是樣的,一位老人想把手裡的房產留給女兒自己所有,所以在立遺囑時寫道“房產由女兒繼承”。

在老人離世後,女兒卻不幸的離婚了,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女婿分走了一半房產。

問題是老人遺囑已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呢?

下面,有書君就與各位共同來分析一下。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解析。

第一是從法律角度。

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層法律關係,《繼承法》和《婚姻法》。

首先來看看《繼承法》的規定是什麼?

《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繼承人,被遺囑排除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這位老人立遺囑時,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只是想讓女兒一個人獨自享有房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

但是站在旁觀者的角度,都能看出這句話有明顯的漏洞,因為老人並沒有說明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誰不可以繼承。

再來看看《婚姻法》的有關條款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就是說,妻子一方繼承的財產,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

離婚的時候,對於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如果老人在遺囑中這樣寫“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或者“該房產由女兒獨自繼承,女婿無權享有該房產份額”。

也就是隻要在後面加上幾個關鍵字,在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只屬於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是從老人角度。

有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不懂法,也沒諮詢。

老人顯然是不懂得相關法律規定,也沒想到找個律師或者法律顧問,好好諮詢一下如何立遺囑更嚴密。

如果,老人能事先到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找個懂法的人,仔細瞭解一下法律規定,問題就不會發生了。

另一方面是考慮不周全,也沒想到。

通常情況下,我們做事時,都是往好了想,誰也不願意想不吉利的事情發生,特別是老年人。

題中的這位老人,從想把房產留給女兒的舉動看,就特別心疼姑娘,希望女兒過得永遠幸福。

她才安心呢,所以根本不可能想到女兒離婚這一步,更不可能想到女婿會做這麼惡劣的事情。

綜上原因,由於老人的一時疏忽,結果讓不講道義的女婿鑽了空子。

所以,涉及法律關係的問題,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去辦,比較妥當。

另外,做事還是要多考慮一步,雖然說,人之初,性本善,但要知道性相近,習相遠,若不教,性有遷呢。凡事三思而後行總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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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其實,這是由於老人的用詞不嚴謹造成的,以至於有了隱患。比如,老人在遺囑裡面說的是:

我的這套房子,是留給女兒繼承的。

大家分析這句話,說的是“留給女兒繼承”,他的意思可以理解為“我的親人之中,女兒可以繼承”,也就是說,這個老人的除了女兒之外的親人,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繼承房產,只有女兒這個親人可以繼承。

但是,“留給女兒可以繼承”這句話,並沒有加一個定語,告訴大家,“我的房子只能留給女兒一個人繼承,其他任何人,包括我的女婿在內,沒有對這套房子的處置權”。如果這樣寫,就不會有任何隱患。因為,雖然女兒可以繼承房子,但是,這只是說明了女兒在老人去世後的一段很短的時間裡面的義務,並沒有確認未來的義務,即“不允許女婿繼承”。比如,老人在2011年寫了遺囑,說“我的女兒繼承房產”,2015年老人去世,同年,老人的女兒繼承了遺產。2016年,女兒結婚。2026年,女兒女婿離婚,這個時候,由女兒繼承的房子的產權,已經成為了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加上一句“我的女婿不得繼承”,則這套房子是可以讓女婿分走一部分的產權的。

所以,遺囑還是嚴謹一點好。


懷疑探索者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中包含著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遺囑繼承法律關係,一是婚姻法律關係。

北京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父親有一套房屋,喪偶後再娶。後病重,當時女兒、女婿鬧離婚,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與女兒爭奪這套房子,父親寫了遺囑,表明“本人單獨所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

父親去世後,女婿起訴離婚,要求分割這套房子,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女婿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此案中,如果這位父親沒有立有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女兒與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額。但這位父親通過遺囑,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資格。

因此,父親的這個遺囑,解決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歸屬問題,只在法定繼承人之間發生效力,由於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對女婿並不適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第三項也明確了例外情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由於父親在遺囑中沒有註明這套房產與女婿無關,因此女兒通過繼承取得的這套房產,屬於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先由女兒女婿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這種情況,本是這位父親極力避免發生的,只可惜因為不懂法!那麼這位父親要怎麼書寫遺囑才能避免發生情況呢,很簡單,只要在遺囑後添加“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幾個字,女婿就跟這套房產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打虎拍蠅


記得有一次去給某單位的退休幹部講法律課,到了提問環節,提的問題簡直讓當年未結婚的我,對未來的公婆心灰意冷,都有哪些問題呢?


譬如“我給我兒子買房子,萬一以後他們兩口子鬧離婚時,怎麼不讓兒媳婦分走房子啊?”

譬如“我死了,我孩子離婚了,怎麼保證他配偶不分走我的財產呢?”

……


其中一個問題正和樓主的問題相似,我來回答下?

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呢?

因為你的遺囑沒有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是指“此房產為女兒個人單獨享有,女婿沒份”還是“此房產女兒繼承後,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沒寫明,籠統一寫“房產由女兒繼承”,


因此,房產由女兒繼承後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婿能分走一半,符合法律規定。

為什麼不寫明“房產只歸女兒個人所有呢?”

一部分老人礙於情面。偶爾女婿會幫忙照顧老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所以不願意和女婿產生彆扭,怕以後遇到問題,女婿不管了。

一部分老人是礙於孩子請求。

如果女兒、女婿關係好,女兒是不願意老人對女婿不管不顧的,所以女兒有信心兩人會一起白頭偕老,不願意老人將房產寫為共同所有。

一部分老人是不懂法。他本意是女兒個人享有,想當然地認為“房產由女兒繼承”就達到自己的本意了。


總之,上課期間雖然各種問題有點毀三觀,但是下課之後,看著顫顫巍巍的老人,一副擔心自己“老無所依”的狀態,心生憐憫。

個人認為,如果想讓自己的心願達成,除了明確規定外,如果在日常教育中,可以教育子女的獨立意識,“不是自己的不要有非分之想”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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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語相傳


其實這樣的情況分兩種情況去考慮


第一種,房產最後添加女婿的名字,或者說沒有明確指出贈予女兒一方。

當然這種情況下,既然老人將房子給了女兒,女兒又講丈夫名字填到房產證上,按照婚姻法規定,女婿確實可以分到一半房產。



第二種情況,房產證沒有添加女婿的名字,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那女婿不會獲得分配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清新大叔


確實有人會很詫異,老人的遺囑明確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離婚時,女婿卻能分走一半。這是不合情理的,但卻不一定不合法。

大家都明白,我們在離婚時,需要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能夠協商解決最好了,協商解決不成,那麼只能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法定繼承與贈與所得一般還是應該平均分的。

不過凡事有例外,第17條關於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如果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這個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

所以,老人遺囑中明確房子由女兒繼承,這件事情就存在爭議了。如果很明確是有女兒的名字,沒有其他人的名字,這樣一般不能認為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確實也應該這樣,本來老人的房子是給女兒有個棲身之所用的,這是專門送給女兒的,而不是女婿或者其他人,理應作為女兒的獨立財產。

所以,離婚時女婿需要分走一半是不合理的。但是必須要提供當時的遺囑證據材料,遺囑中明確是隻有女兒的名字一人,而不是寫女兒夫婦。一般法院根據合情合理原則,會予以支持的。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另外,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還有明確,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如果是房產需要兄弟姊妹瓜分的話,必須要瓜分完之後,女婿才能夠提起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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