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局不作为,当事人能否起诉其不履职?

根据国办发〔200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50号通知)和国土资发〔2007〕1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等七个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简称104号通知)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可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监督检查,不直接查处案件,土地督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具有内部性,并非原国土资源部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行为。如土地督察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职责,当事人无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观点,不代表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国家土地督察局不作为,当事人能否起诉其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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