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小區收房卻被起訴,法院“驗明正身”撤銷房產證

“房主”到小區收房,卻被業主委員會反對,這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業委會認為這裡屬於小區的公共用地,而收房人手中卻拿著房產證,兩邊似乎各有各的道理。這件事兒最終鬧到了法院,法院通過組織當事人對涉案房產進行現場勘驗,終於對這張房產證驗明瞭“正身”。

通訊員 南鐵法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業委會: 這裡是公共用地並非住宅

2017年6月,小王拿著房屋所有權證前往南京某小區17幢收房。小區業主委員會表示,該處為小區的公共用地,並非住宅。小王所持房產證涉及到小區的公共利益,業委會經協商後決定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小區業委會訴稱,該小區上世紀末建成,根據開發商當時的承諾,小區的一樓都是架空層。該小區剛剛建成時,開發商在該小區17幢的東側一層建成部分房屋用於售樓及物業。開發商離開後,將該部分房屋連同資料移交給了小區,資料圖紙顯示該部分實為架空層,無建築房屋。

2017年6月,第三人小王忽然持17幢101、102室的房屋所有權證前來收房。因小王持有的房產證涉及到小區的公共利益,原告經協商後,決定提起此次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涉案房產證。

被告國土局則辯稱,2013年10月,小王與房地產公司向被告申請辦理涉案房產的轉移登記,並提交了《商品房買賣契約》、房產分層分戶平面圖等材料。被告收到上述材料後,依法履行審核程序後進行登記,並將涉案房產證交付小王,事實充分,程序合法,並無不當。被告國土局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轉移登記行為缺乏事實依據

這起案件的情節聽起來有些離奇,那麼真相究竟是什麼樣的呢?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所持的涉案房產證上記載,房屋的規劃用途為成套住宅。法院組織三方當事人對涉案房產進行了現場勘驗。現場情況顯示,涉案房產的四界並無牆體圍合成一個封閉的空間,即涉案房產與小區的公共區域之間無牆體進行區域分隔。

小王向被告申請登記時提交的房產分層分戶平面圖反映,涉案房產的四界有牆體圍合成一個封閉、獨立的空間。涉案房產的現狀與平面圖存在明顯不一致。被告對存在上述不一致的事實予以認可,而小王對出現上述不一致也未作出合理解釋。

據此,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南京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進行審核。而本案中,房產測繪成果與房產自然狀況不一致,導致涉案轉移登記行為客觀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國土資源局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小王名下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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