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未能收回鉅額投資款,投資人起訴資產管理中心等索賠

稱遲遲無法收回鉅額投資款,趙先生將某資產管理中心及某信託計劃管理人、信託計劃資金託管行一併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還其投資款26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趙先生訴稱,2012年12月,其經朋友介紹,認購了由某資產管理中心發行,北京某銀行託管的“外貿信託XX單一信託計劃”,山東某公司為該信託計劃的管理人。趙先生先後出資共計420萬元。後該信託產品於2013年7月提前終止。按照合同約定,某資產管理中心應在終止日將投資款及收益支付至趙先生賬戶,但趙先生只收到退還的投資款155萬元,剩餘265萬元至今未還。故趙先生起訴要求該資產管理中心返還投資款265萬元及相應利息,北京某銀行及山東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初步瞭解,趙先生系聽信其朋友田某的推介與某資產管理中心簽訂了投資協議,其本身並未核實該資產管理中心的資質,亦未核實其所謂的信託計劃是否真實存在。而趙先生之所以一併起訴北京某銀行及山東某公司,也是因為其與某資產管理中心簽訂的協議中寫明北京某銀行為資金託管行,山東某公司為信託計劃管理人,但上述信息未得到北京某銀行及山東某公司的確認。後在合同履行中,該資產管理中心在返還了部分投資款後便失去聯繫,趙先生討要無果故起訴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稱未能收回鉅額投資款,投資人起訴資產管理中心等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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