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過二十年了,但沒領結婚證,吵架後她出去和別人領證結婚了,該怎麼辦?

雲淡風輕66789127


二十年的妻子因為吵架跟別人領了結婚證,看到這個話題,我真的覺得可笑。



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年,不知道是什麼情況讓你沒有領結婚證?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

1,法律

結婚證是什麼?是法律認可的證明,因為你沒有領結婚證,所以法律上,她只是你的同居女友,而非你的妻子,你有權隨時劈腿,她也有權和任何人結婚。法律上你是找不到任何毛病的。假如你領過結婚證,女友變成了妻子,她今天和別人領結婚證,就變成了重婚。



2,道德

道德層面,你作為一個男人,20年的時間裡,沒去領證,是你想要自由,還是不願擔當呢?沒去領證,真正的原因是什麼呢?結婚證除了是合法的通行證,也是給對方的承諾和認可,能和你生活20年,而現在走了,應該是對你極度的失望之後,才能下定決心離開的。


3,感情

二十年的磨合,沒能適應。她又和別人領結婚證,說明對你已經死心,感情已經死亡,沒有感情繼續生活在一起,其實就是相互折磨,所以說放手,是你現在最好的選擇,一日夫妻百日恩,20年的共同生活,那要多大的緣分,所以不要再糾纏,祝福她吧!

綜上所述,能走到一起不易,但要相互尊重,相互信賴。惹遇渣人,果斷離開,愛了,請你深愛,不愛,請放手!


反傳銷思怡


這個問題挺有意思的,先從法律上分析一下,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第一,他和你同居了二十年,沒有領結婚證,請注意,她不是你的妻子,只是你的同居女友。而後,她離開你和別人領證結婚,你才知道,你失去的是一個妻子,不是女友;

第二,她和你只是同居關係,不是婚姻關係,所以,她和別人結婚,不是重婚,不能追究重婚罪;

第三,如果事情的前後程序倒過來,她先和你領證結婚,再與別人同居二十年,很可能會構成重婚。

所以,目前來看,從法律上,找不著你前女友什麼茬。

她跟了你二十年,從青春年少到滿臉滄桑,轉頭另嫁,很有一種老大嫁作商人婦的悲涼。

她為自己的選擇和蹉跎付出了二十年的代價,二十年的朝夕相處,沒有培養出一個親人、一個生死不渝的愛人,一個共同看夕陽的伴侶,難道你還要她再搭上二十年?

想起鞏俐當時閃婚富商黃和祥,據說就是因為張藝某不肯給她一紙婚書。

擁有時不珍惜,失去時枉嗟嘆,說的就是你。

有的男人以為,不領婚書,不給承諾,白睡你,是賺了,愛什麼時候踢就什麼時候踢,以為對方都是傻子,會願意這樣沒著沒落地白白讓你賺走一生。

等不到一紙婚書,或者,她自己也不願意和你去領一紙婚書,說明你並不是她認為可以託付終身的人,希望你好自為之,不要去打擾她的生活了。


潘衛霞律師


看見這個問題我忍不住笑了,我結婚的時候也沒有領結婚證😄,不是不想領,是不好意思。

媽媽的老鄰居、魯奶奶的女兒、是負責婚姻登記的,我是姑姑看著長大的,登記的那天我和愛人已經準備好了,要走的時候我又打了退堂鼓。

我不敢出去,覺得結婚很難為情,怕姑姑問我,我一直沒敢去,😄我們倆是無照駕駛、無照經營。

結婚後,婆婆讓她家的鄰居、王奶奶的孫子媳婦幫忙辦的結婚登記證,多虧證照齊全,不然兒子上學的時候就麻煩了。

不領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吧?嫁給別人可以嗎?

我有個同學也沒有結婚證,他們夫妻感情不好,離婚鬧到了法院,他說法院沒有辦法辦離婚手續,要想離婚要先辦結婚證,這麼說題主的媳婦、嫁給別人不受法律約束?

結婚還是要辦結婚證的,如果像我這樣病倒了,被推出門外,是不是無家可歸了?


玉泉溪


你都跟妻子過了20多年了,還沒有跟她領結婚證,你得讓這個女的多沒有安全感,多感覺寒心啊。你跟她吵架的時候,她離家出走,你有沒有想去找她,有沒有掛念她?恐怕這些都沒有吧。

她最終選擇跟別人在一起,恐怕也是對你徹底失望了,而且能走到結婚這一步,肯定不是三天五天就能成的事,她選擇跟別人領結婚證,怎麼也得需要至少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相互瞭解後才能決定吧,那麼這段時間你在幹什麼呢?

是大老爺一樣安心坐在家裡,等著你跟她吵架的妻子回心轉意,還是覺得反正你們沒有領結婚證,你沒有義務去找她,別管是什麼原因,你這麼長時間對她不管不問,不理不睬的,任由它自生自滅的做法,都徹底的讓她死了跟你的繼續生活的這條心,所以,她找別人也在情理之中,你也抱怨不著。

她跟了你20年了,你都沒有跟她把結婚證領了讓她安心,她跟別人在一起只有短短的時間,別人卻跟她領了結婚證,這裡頭的差別,你自己體會不到嗎?如果你還是體會不到,那就活該你自己打光棍。



木小木的情感客棧


二十年你都不跟她領證,說明你心裡嫌棄人家,人家配不上你咋滴,你是不是好委屈?好了,人家走了跟別人結婚了,你才來問怎麼辦,早幹嘛去了?白給你睡了二十年你賺大了!還能咋滴!活該!


事實勝於雄辨


兩人一起過了二十年,沒有愛情也算是有情親的,吵架固然不少,離家出走也不怪,但是另嫁.....寧哥就覺得奇怪了!

咱先不說為啥吵架,也不說離家出走,和別人拿了結婚證也先放一邊。我就想知道你們在一起二十年了,為什麼沒有拿結婚證?

結婚不拿證到底算什麼?

就拿你這來說,在一起二十年了,為什麼不拿結婚證?這就是一場沒有保障的婚姻。簡單的說你們只算是同居,並不算結婚。

二十年你們是怎麼過來的?

一場沒有保障的婚姻既然到了二十年後才破滅,說明對方已經忍受了你二十年,現在是忍無可忍了。又或者是找到了能給她保障的婚姻了。

事已如此到底該怎麼辦?

二十年沒有感情?那不現實,只能說她唯一的念想已經被你磨滅,既然能出去和別人拿證,就說明她已經下了多大的絕心和勇氣,同時也能看得出對你是多麼的失望。難道你還想要回來繼續受折磨嗎?放下吧,好好祝福她。


一日夫妻百日恩,不到萬不得已千萬別離婚。對家人對自己都是多麼大的傷害啊。


道聽途說No寧哥


你用“妻子”稱呼她,證明你早已把她當成生命中的另一半。真為你傷感,人家跟你不明不白地過了二十年,付出了女人一生中最寶貴的青春年華,都沒能換來一張“保證”。想想她得有多傷心,你還好意思問怎麼辦,涼拌!

男人在感情的處理上,總是後知後覺。想著倆人都過了二十年了,怎麼傷她也不會離開這個你們經營了二十多年的家。“哀大莫過於心死”,女人的心從來就不會一下子就死了,那都是她平時從一點點小的失望慢慢累積,難過了就在沒有人的角落裡獨自療傷,直到對這段感情徹底絕望。

讓女人失望的不是你沒有錢,而是在你身上看不到希望和對她的責任感。你什麼都給不了她,還要別人繼續為你當牛作馬,憑什麼?就是以一個所謂的“妻子”的稱呼麼?我想她需要的是一個有責任心有擔當疼她愛她的人,一個溫暖的家,一個有“保證”的歸宿。“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那次吵架是導火索,她的心早已傷成了篩子心如死灰,才決定對你們的感情徹底放手。然後經過深思熟慮,才會和別人領證。


不要再去打擾她,你連跟別人爭的資格都沒有。現在她已經結婚了,是受法律保護的別人合法的妻子。因為這不是戀愛,而是真正的婚姻。


麻爪工學院首席瞌睡家


我覺得這個要看時間點。民法中有一個“事實婚姻”說,但後來民法取消了“事實婚姻”說。也就是說,你過了二十年了,你查一下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如果二十年前民法還是承認事實婚姻的,那麼你妻子跑了,跟別人領證結婚了,你可以告她重婚罪。重婚罪在刑法中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你不告,當然就沒人給你主持公道。只有走上法庭,你才會被上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一個跟你過了二十年的女人,最終會離開你,你也要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才是。一個女人跟你過了二十年你卻沒有給她一個說法,沒有給她一個名分,這是為什麼呢?這個女人跟你過了二十年才清醒過來,醒的也是夠晚的了。不過,只要醒了就好。醒了就比昏睡強。如果你想要一個說法,請你走向法院吧,如果你覺得自己理虧,那麼就振作起來,重新開始新的生活吧。


水娟3573


要知道該怎麼辦先要弄清你們之間的關係,這中間牽扯到一個問題:事實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你們之間已經結婚20年了,說明你們之間結婚是在94年之後,也就是說你們之間未辦理結婚登記,出現問題,是應該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你媳婦的定位,只能是前女友。

既然是前女友,人家和你吵架後,要和別人領證結婚,你還真沒有好的對策,你要去婚鬧,也沒有正當理由,你也丟不起這個人,所以最大的可能是打親情牌。

如果你們有孩子,讓孩子去勸一勸你對象,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你再低頭認個錯,我想多年的感情她還是不會忽略的,找個人扯證也只是嚇你一下,到時候好好表現一下,畢竟看你的狀態,你一定很後悔,對對方還是有感情的。

一定要記住,和好之後要花9塊錢補個結婚證,雖然錢不多,但可以把女友變成真正老婆。

祝好運。


天涯0咫尺


看有些答案和評論區,沒想到很多男人既然是法盲,法盲不說,還特麼的特別渣渣,沒有結婚證,只能算是非法同居關係,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女方跟著20年了,你都沒有能給人家姑娘一個名分,你得渣到什麼程度上?才能把人家姑娘心涼透了,和別人結婚,姑娘已經很善良了,沒去法院起訴你,跟你要青春損失費和保姆費用,就已經對你是天大的恩賜了,你還想咋滴?要錢嗎?沒報警抓你,沒罰款你就不錯了,如果女方起訴,你不僅要賠償女方一切損失費不說,你還會被罰款,甚至坐牢,你們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僅此而已,沒有結婚證人家姑娘根本不是你妻子,扯頭扯尾的法盲加無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