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違法執法致一人死亡 帶隊交警“疏於指導”被判濫用職權

輔警違法執法致一人死亡 帶隊交警“疏於指導”被判濫用職權
輔警違法執法致一人死亡 帶隊交警“疏於指導”被判濫用職權

2013年7月25日,上訴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二中隊民警張某某駕駛警車與交通協管員李某、趙某某沿本市御河西路從南向北巡邏執勤,行至南郊區白馬城村環島處發現有違法佔道經營行為,遂停靠在路邊安全地帶勸阻執法。

當日9時許,肇事司機李某某駕駛晉B-636**解放牌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W4**京駝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北向南行至環島處時,交通協管員李某發現李某某駕車違反禁行令欲駛入市區,便上前示意李某某停車接受檢查,李某某將車停在環島內側行車道上並將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交給李某,交通協管員李某即轉身離去。隨後,肇事司機李某某準備起步駕車靠邊停放接受處理時,與同方向被害人李某駕駛的二輪燃油車相撞,繼續行駛三四米後致李某當場被碾軋死亡。

事發後,肇事司機賠償死者家屬65萬元,交警補償死者家屬14萬元。

此案大同法院認定,交警犯有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交警不服上訴至大同中院,但二審維持原判。

輔警違法執法致一人死亡 帶隊交警“疏於指導”被判濫用職權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6)晉刑申131號

張則英:

你因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和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同刑終字第129號刑事裁定、(2015)同刑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以你臨時下車糾正攤販佔道經營行為,對李軍攔截違章車輛行為並不知曉,原審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未能查清,證據亦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不能就此認定你構成濫用職權罪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改判你無罪。

經本院審查,原判認定2013年7月25日,你作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二中隊正式民警,駕駛警車與同組交通協管員李軍、趙某沿大同市御河西路從南向北巡邏執勤,行至南郊區白馬城村環島處發現有違法佔道經營行為,遂停靠在路邊安全地帶勸阻執法;當日9時許,肇事司機李永兵駕駛×××解放牌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京駝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北向南行至環島處時,交通協管員李軍發現李永兵駕車違反禁行令欲駛入市區,便上前示意李永兵停車接受檢查,李永兵將車停在環島內側行車道上並將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交給李軍,交通協管員李軍即轉身離去;隨後,肇事司機李永兵準備起步駕車靠邊停放接受處理時,與同方向被害人李某駕駛的二輪燃油車相撞,繼續行駛三四米後致李某當場被碾軋死亡;2013年8月21日,在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肇事司機李永兵賠償被害人李某家屬650000元,交警支隊補償被害人李某家屬140000元的事實清楚。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關於張則英、李軍二人任職情況的說明、《交警職責》、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管轄範圍及情況說明、大同市城鄉規劃局證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材料、證人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肖永革、王東紅出具的情況說明、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檔案、同案交通協管員李軍在偵查期間供述、證人交通協管員趙某的證言、證人交警三大隊二中隊隊長任江的證言、證人肇事司機李永兵的證言、證人郭某、常某、薛某、張某、秦某、範某的證言和你的供述等,上述證據經原審開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證明體系,足以證實本案的事實。

關於你申訴所提你臨時下車糾正攤販佔道經營行為,對李軍攔截違章車輛行為並不知曉,交通協管員李軍攔截車輛並扣押駕駛證的行為是合法行為,交警與協管員之間是協助與被協助的關係,你不承擔指導責任,原審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未能查清,證據亦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不能就此認定你構成濫用職權罪,請求依法改判你無罪的申訴理由,經查,上面列舉的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又經法庭開庭舉證、質證,證明的內容清楚,證據從形式到內容均合法,能夠證明你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你係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正式民警,帶領同組交通協管員李軍、趙某在本市白馬城村環島處巡邏檢查過往車輛,

協管員李軍違反交通執法規範在環島交叉路口攔截違章重型半掛車扣留駕駛證件,且未指揮或引導肇事司機停靠在安全地帶接受檢查,致使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你雖未明確指令交通協管員李軍在環島處攔截違章車輛,但因琉於對協管員李軍的執勤指導,以至於為事故的發生製造了安全隱患,你作為該交通執法巡邏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交通協管員李軍執勤不當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你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綜上,原判決、裁定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定。你所提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你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對該案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裁定應予維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輔警違法執法致一人死亡 帶隊交警“疏於指導”被判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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