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原黨委書記方貽尚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公開宣判

2018年12月3日,由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原黨委書記方貽尚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方貽尚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先後任安慶市大觀區交通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局長,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任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候選人,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12年12月高配為副縣級),2015年4月至案發任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黨委書記。期間,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兼任安慶市大觀區恆通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被告人方貽尚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126萬元,挪用公款14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33元。

判決如下:被告人方貽尚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同時,判令被告人方貽尚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顏永東 操丹丹

審核:熊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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