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坐牢嗎?

Egoistas


可以說是,但也不是。

先說坐牢吧,第一種廣義的坐牢指被公安機關關押過的人;第二種中間意義上的坐牢指觸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第三種是狹義的坐牢,指的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並監獄(監牢)裡服過刑的人,因為坐過牢放,所以俗稱“坐牢”。第二種其實是包含第三種的,只是第二種中的管制、拘役是不用去監獄執行的。不知道你說的哪一種,有很多人認為是第三種,就是坐過監獄的人。順便說一下,很多人問案底的事,其實就是“犯罪記錄”目,前只有第二種、第三種才會留下全國都可以查到的犯罪記錄。

再說拘留,目前我國的拘留分為三種,一是行政拘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一般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二是司法拘留(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由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三是刑事拘留(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決定,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總的來說,不管哪種拘留最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入股按照第一種說法的話,都可以稱為坐牢。

下面說說拘留和坐牢的關係,如果坐牢僅指第三種坐過監獄的話,那就只有刑事拘留才會導致坐牢。但刑事拘留不一定就等於坐牢,如果刑事拘留以後被撤銷案件、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由於沒有去監獄服刑,也不屬於坐牢。

具體關係可以看下圖。(碼字不易,覺得回答的不錯就手動關注吧!)


張毅刑辯律師


先說明,拘留不是坐牢。

拘留包括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一種是刑事強制措施,兩種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先說行政處罰,是行政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而被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現行法律中拘留行政處罰只能是公安機關執行,也就是隻有警察才有權拘留人,這種拘留作出處罰後,被拘留人被送往拘留所執行,拘留時間相對較短,最長15日,合併執行不超過20日。

再說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防止犯罪分子脫逃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這種拘留後要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執行並告知家屬,拘留通知書上會寫明因何事何罪名被送往何看守所執行,對,沒錯,刑事拘留的場所是看守所,一般情況下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必須立即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那什麼是坐牢呢?我們老百姓說的坐牢其實是刑罰的一種,是一種較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執行場所包括監獄和看守所。這些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之後才能被執行。從警察拘留到法院判決坐牢一般要經歷很長的時間,這段時間就是在看守所等著,判決生效後,如果時間長就會送往監獄執行,如果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那就還在看守所待著,直到判決的刑期被執行完。


法律權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