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信用卡欠款本息已還 依據新司法解釋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李曉宇 汪 坤)因榮某在被立案偵查後、審查起訴前已經歸還了信用卡的欠款本息,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新司法解釋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近日,該院已將羈押於看守所的榮某釋放。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於2018年12月1日施行後,安徽法院首個免予刑事處罰的判例。

法院經審理查明,榮某於2012年11月6日在某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間,榮某共計透支本金34.7萬餘元,逾期未足額還款。榮某在該信用卡被停卡後至公安機關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間,共計還款額44471元。2017年6月,榮某被刑事拘留後,償還透支本息共計48.5萬元,後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榮某不服,提起上訴。

六安中院經審理認為,榮某惡意透支信用卡30.2萬餘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榮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在到案後即償還全額本息,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依照《決定》第十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可以對榮某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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