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買了兩套射釘槍、鋼管、紅外線激光瞄準器打算用於打野鳥,又因無法成功組裝而一直存放家中,被警方查獲。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


「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案情回顧

2016年12月的一天,韓某通過其女兒同案人韓某某(另案處理)在淘寶網上先後購買兩套射釘槍、鋼管、紅外線激光瞄準器用於組裝打野鳥。後因其無法組裝成功便一直存放於家中。2017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獲並扣押上述兩套射釘槍、鋼管、紅外線激光瞄準器。同年11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經鑑定,涉案兩套射釘槍、鋼管、紅外線激光瞄準器可以簡單組裝成整槍,該整槍可認定為槍支,兩把槍支均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自制槍支。同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同月4日,韓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常太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審前調查評估,城廂區司法局認為韓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法院審理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韓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買賣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韓某經電話通知後到案,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具備社區矯正監管條件,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韓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說法」網上買槍欲打野鳥,非法持槍被判刑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