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小夫妻因車禍離世 丈夫的50萬保險金該歸誰?

“保險受益人是我女兒,現在我女兒也不在了,這個錢應該歸我們。”

“我兒子和你女兒如果已經離婚了,這個保險不能歸你女兒了。”

這陣子,4個老人在悲痛地料理了孩子的白事後,又陷入了為保險賠償金爭個不休。

這起悲劇後面有著怎樣的隱情呢?

陳剛和李珊(均為化名)相戀多年,在大學畢業後結束愛情長跑走進婚姻的殿堂。然而,相愛是兩個人的事,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陳剛的父母和李珊父母在結婚彩禮一事上曾大吵一架,以至於雙方父母幾乎沒有來往,說起對方也都是各有怨氣。

不被父母祝福的婚姻,要格外艱難些。加上雙方之前主要是異地戀,距離產生美。結婚後,距離沒了,美也沒了。婚後,兩人隔三差五因為一些瑣事吵架。時間一長,陳剛與李珊覺得雙方相處太累,不僅爭吵不斷,還要周旋於雙方父母之間,調節兩個家庭的關係,最終決定離婚。

陳剛與李珊商量後最終決定去辦理離婚手續,也告知了雙方家長並得到了支持。

沒想到,意外來得猝不及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陳剛和李珊雙雙遇難。

陳剛與李珊的父母因子女離去悲痛萬分,便無暇顧及雙方是否已經辦理離婚手續,辦了子女的白事。

50萬保險金該歸誰?

一天,陳剛父親從陳剛同事處得知,陳剛因為經常出差,好像買過一份保險。

陳剛父母經查證後發現,陳剛的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陳剛,受益人寫的則是妻子李珊,保險賠償金有50萬左右。

陳剛父母認為,如果陳剛與李珊已經辦理離婚手續,那麼這筆財產應由陳剛父母繼承。李珊父母認為既然寫了自己女兒是受益人,不管有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保險金應當屬於他們的女兒李珊。現在李珊去世了,這筆財產應由李珊的父母繼承。雙方又為此事吵得不可開交,所以前去餘姚市公證處諮詢這筆保險金到底歸屬誰。

指定受益人並不一定能拿到保險金

公證員瞭解情況後,分析到:去民政部門確定陳剛和李珊是否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很關鍵。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陳剛與李珊未辦理離婚手續且陳剛先於李珊死亡,那麼該筆保險金應屬於李珊,李珊去世後,應由李珊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無法確定陳剛與李珊死亡先後順序的情況下,推定受益人李珊先過世,那麼該筆保險金作為陳剛的遺產,由陳剛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陳剛與李珊已辦理完離婚手續,那麼保險金便是陳剛的遺產,由陳剛的繼承人繼承。

因為陳剛投保人身意外險時,指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事故發生時,陳剛和李珊如果已經離婚,那麼李珊的身份關係發生變化,應認定為陳剛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陳剛的遺產。在很多人理解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理所當然取得保險金。事實並非如此。

公證員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到,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繼承關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法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並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保險金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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