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小偷入室搶劫了50塊錢,被判刑10年,你怎麼看?

銷鋒


就搶了10塊錢,卻被判10年,冤嗎?一點不冤!

判決書顯示:羅某因為懷疑自己的女朋友被範某調戲,於是糾集了兩個朋友一起前往範某家,對範某進行捆綁毆打。在離開的時候,羅某的同伴說道為何不找範某拿點錢?

隨即,三人又返回範某家中對範某進行了毆打,並搶走了範某錢包中的200元錢。三人在下樓的過程之中遇上了範某的堂哥,三人對其堂哥也進行了毆打,並摔壞了其堂哥一部價值999元的手機。

最終,羅某從搶到的200元中分得50元!


很多人為羅某叫冤,覺得怎麼才搶了五十塊錢竟然被判處了10年呢?

這裡,老羅只能說:他是吃了沒有文化的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羅某等人進行他人的家裡,對他人進行毆打的,並且搶走了他人的錢財,這很明顯的構成搶劫罪!而且因為羅某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其已經完全可以承擔刑事責任,故根本不存在從輕、減輕情節;而搶劫罪與盜竊罪還不同,搶劫罪更加強調的是犯罪分子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傷害,故根本不存在犯罪數額的差異,哪怕是搶劫一塊錢,那也算是構成搶劫!
而羅某最終只被判處了10年徒刑,可能還與其搶劫數額有關:10年已經是搶劫罪從重處罰的最輕量刑,如果他們當時要是搶到了更多的錢財的話,那最終被判處的刑期肯定是隻增不減的!

有人會說:搶劫50塊被判了10年,但是很多的貪汙幾千萬、上億的可能還沒這個判得多呢,這個法律太不公平!

要回答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剛剛老羅的解答中來:搶劫罪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更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法律對人身權利的保護顯然要比財產權利的保護嚴格得多,對這樣的罪刑當然處罰也更加嚴厲!


羅召均律師


記得不是九一年?就是九二年的時候?中蘇外貿其間,我們單位從當時的蘇聯進了一批角鐵,需要用人力扎梱,所以在看守所僱了一批勞改人員,由警察看著給我們幹活,七八月份的天氣,烈日當頭,不動都一身汗,幹活的老犯們更是汗流浹背,正好有賣冰棍雪糕的路過,我們為了解渴買了不少雪糕,看到幹活的犯人可憐,所以打算買點冰棍給他們解解渴,可看守的警察堅決不同意,我們經理上前說,同志,看天這麼熱,他們幹活也挺累的,看著可憐,讓他們吃根冰棍解解渴吧?當時那個看守說的話,我至今記憶猶新,他看了看經理和我們大夥說道,他們可憐嗎?你看他們可憐,是因為他們沒偷你們家,沒搶你們的錢!如果盜了你的家,搶了你們的錢,你殺他的心都有!信不信?我們都愣在那兒了!後來那個警察又說,知道你們心軟,善良,是好人,但好心要分對誰!

而入室盜竊更可怕,很多被盜的住戶發現被盜時,床頭都會有一把菜刀,因為小偷一但進屋後,先到廚房把菜刀放在床頭,一但主人醒來,或者呼救,抓起刀來就砍,而被害人非死即傷,其兇殘程度令人髮指,因此國家對入室盜搶者,施以重刑是有其原因的!另外建議,只要是入室偷盜,和入室搶劫,主人都不應該有防衛過當一說!


閒坐橋頭觀水流


現在貪官貪汙幾個億,明星偷稅漏稅幾個億也只是罰款!

為啥百姓偷50元就被判刑呢?

一句話:沒背景,沒資歷,沒錢不要想著犯法!

一次整死您………


秦楚吾言


看到這種案件判定結果,我只會拍手叫好,因為案件已經很明確,屬於“入室搶劫”,這種犯罪行為已經屬於可能導致惡性結果的嚴重違法行為,搶劫金額多少與判定結果已經不顯得多重要了。


看題目總給人一種因為這點錢判刑那麼長時間的感覺,這種犯罪行為的判定都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的,其結果也是通過法院進行審理後做出的裁決,而且也非常符合大眾對類似違法行為的預期判定。

可能案件中還有其它因素,但無論過程是否屬於因為違法者的無知導致遭此重判,我認為只要是確定屬於違法犯罪,就絕不手軟,這也算是對於那些違法者的一個警示吧。

大家再看一下案件過程描述:


記得30年前,我家當地一名青年,拿了一把小刀,在路邊搶劫,只搶了兩元錢,據說也被判了十來年的刑,有人認為判的重,可是持刀搶劫假如因對方反抗導致出現傷亡吶?不能因為沒有惡性結果而去忽略犯罪的性質,法律也是會根據可能導致哪些惡性結果去量刑的,所以一點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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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發生在青島一個真事,有一個小青年18,酷愛上網,一次沒錢了去了一個小姑娘租的房子裡盜竊,結果小姑娘在家,他就用刀搶了小姑娘200,結果小姑娘說她是個上班的搶走就沒錢吃飯了,這小夥也搞笑,說是可憐人小姑娘又給小姑娘退了100,小夥走後,然後小姑娘報警,次日網吧被抓,被判處有期徒刑10.5年。沒辦法法律是公平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入室搶劫10年以上,不管價值!有5個拿槍盜竊銀行的,未遂,主犯才判了9.3年,合併執行8.5年。


鼎鑫投資


同志們多讀點書,搶劫罪3-10年有期徒刑。入室搶劫罪,10年起刑,沒有毛病。不管你搶了多少都以入室搶劫罪量刑。中國法盲真他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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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20歲花季少女突發意想,用口紅💄抵住出租車後背喊到,把錢拿出來!駕駛員不敢回頭,趕緊把營業款250元全數遞給她,拿錢她下車就跑,司機才發現是個女孩,幾步追上去抓小雞似的一把逮住,女孩嚇得哭叫,叔叔我再也不敢了。法庭上我看到這個滿臉是淚的女孩,搶劫出租車判刑10年,這是法律,大家只能一聲嘆息。(入室搶劫同樣,最少10年)


風吹草低見豺狼


我想看到他出來會不會把那法官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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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小偷入室搶劫了50元錢,被判刑10年,你怎麼看?

18歲,入室搶劫50元,被判刑10年。這幾個數字偶爾一看,好象不太成正比,但法官判的可是有證可查、有法可依,並且經過二審法院的終審裁決的喲。

可也是啊,18週歲,(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比較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剛到要負法律全責的年齡;50元錢,一盒中檔香菸的錢;判刑10年,人生在世一輩子的七、八分之一的光陰。

但法就是法,法律是約束人們膨脹的野心、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的。而入室搶劫,即嚴重侵犯人們的生命財產。偷、哄、騙等犯罪可以防,而搶劫是防不勝防,入室搶劫更是情節嚴重,所以量刑起點就高,法律要嚴厲打擊和制裁。

有人把偷漏稅款8個多億與入室搶劫做比較,認為18歲入戶搶劫50元被判刑10年明顯處罰過重。我認為入室搶劫處罰得當、量刑正確。只能說對偷稅漏稅8個多億者處理輕描淡寫、敷衍了事,處罰過輕而已。

根據刑法入室搶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只要是入室搶劫,不論情節輕重,處罰都是比較嚴厲的。正是看在18歲剛到該判刑的年齡以及搶劫金額只有50元,才以最低刑期判定。

有人說只要是搶劫,就不會分情節的輕重,金額的多少,這是片面的。

你把搶劫的金額數字拉大,情節的輕重顯而易見。比如說搶100元與搶100萬元,搶100元隨便向一個路人搶劫即可,而搶100萬元就必須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下手了,其做案動機、犯罪情節、量刑輕重就差很大了。


歐陽建高


我坐著看唄😊

言歸正傳,從法律的角度,法院的判罰是正確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備下述8種情形之一的,加重判處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8種情形是: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因此,本案的判罰一定是引用了“入戶搶劫”這種情形,並且法院也應該是充分考慮了嫌疑人年僅18歲、剛剛成年、並且搶劫數額不大、僅50元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定刑的最低限度10年予以量刑的,是客觀公正的,也是正確的。



為什麼“入戶搶劫”要重?

搶劫,既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本身就是重罪,起刑就是3年,而且沒有犯罪數額的限制,哪怕搶1元錢,甚至沒有搶到錢,都是構成犯罪的。那麼,“入戶搶劫”為什麼要重?就是因為它與一般公共場所的搶劫不同,關鍵在“戶”上。“戶”,說白了就是住家,法律上指的是“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歹徒進入這樣的場所進行搶劫,對於被害人而言,心理恐懼更大,往往因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受到的傷害也更大。因此,法律加大打擊力度,把“入戶”與持槍、搶銀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情節提升到同等高度,以此來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生命安全、住所安全,進而維護全社會的和諧穩定。


“沒文化,真可怕”

雖然只是一句調侃之言,但也不無道理。18歲,本應該是求學的年齡,但他卻早早的離開了課堂,沒有文化知識、缺乏法律意識、不懂自食其力,即使是“偷雞摸狗”,也都不懂得輕重,我想如果他知道“在人住家兒裡搶東西,最低判10年”,可能八輩子也不敢輕易嘗試。但這樣的例子在全國還是比比皆是的,比如“天價葡萄案”、“掏鳥蛋被判刑案”等等,無一不是“違法”+“無知”的典型範例,而且也都成為了人們茶餘飯後議論的熱點,該不該打擊?該打擊,但判重了之後就有人又覺得於心不忍 了,認為也沒有太嚴重後果,能放一馬就放一馬吧!其實不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執行法律更不能像菜市場買菜,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否則“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沒有文化,雖然可怕,但只要遵紀守法,就不會受到法律懲罰,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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