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爭地起紛爭,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親兄弟因爭地引發紛爭,對簿公堂。近日,賓陽縣法院對該起案件做出裁定,因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依法駁回原告黃甲的起訴。

原來,黃甲、黃乙、黃丙和黃丁是同胞兄弟。黃乙一生未婚,膝下無子女,為村集體的五保戶,於2015年3月因病去世。黃乙去世後,黃甲在未與黃丙、黃丁協商的情況下,將黃乙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分成3份,分給兄弟三人,兄弟三人已經分別進行了耕種。後來,黃丙的妻子石某認為黃甲在分黃乙的承包地時未經過兄弟商量,分地不公平,提出以抽籤的方式來處理,三兄弟都同意抽籤,黃丙夫妻倆因此而抽中原為黃甲的耕種地,黃丙抽到這塊地後,便在該地塊上耕種了,但是黃甲不情願退出這塊土地,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丙立即停止侵佔其位於賓陽縣鄒圩鎮某村的2.06畝耕地,並將耕地返還。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聯產責任制,即以家庭戶為單位的承包,黃乙戶為村集體的五保戶,在其去世後,該農戶已經成為空戶,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在這種情形下,該戶的承包地應由發包方收回,而黃乙的其他三位兄弟並不是該家庭戶的成員,沒有權利繼承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權處分其戶的承包土地;其次,黃乙去世後,黃甲、黃丙處理黃乙戶的承包地時,雙方對爭議的地塊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雙方的爭議實質上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因此,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訟爭,其實質就是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賓陽縣法院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駁回原告黃甲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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