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門口拉橫幅、撒紙錢 法院這樣判

員工在公司門口拉橫幅、撒紙錢 法院這樣判
員工在公司門口拉橫幅、撒紙錢 法院這樣判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陳德嚴 記者 劉國慶)清潔工老陳因醫療費糾紛跟所在公司產生矛盾,一怒之下到公司門口拉橫幅、擺花圈、燒紙錢,被公司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

近日,常州市鐘樓區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老陳在公司門口書面道歉 3 天,道歉內容不少於 100 字,並賠償公司損失 100 元。

今年 60 多歲的老陳在常州市一家保潔公司做清潔工。去年 7 月 26 日中午,老陳下班回家吃飯路上因中暑而送醫院治療。

經診斷,老陳患熱射病、低血容量性休克、肺部感染、低鈉血癥、左上臂及背部二度、皮膚燙傷 2%。

入院後一直在 ICU 重症監護室治療,住院 12 天,支付了不少醫療費。因無力負擔醫療費,老陳家屬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為老陳支付醫療費,但公司未予理睬。

出院後,老陳也多次找到公司,就自己的醫療費一事進行溝通,但公司一直沒有給他明確的答覆。

老陳認為,公司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令他太寒心,一氣之下想到了到公司門口拉橫幅、燒紙錢等行為。

公司認為,老陳在公司門口撒紙錢、擺花圈、並張貼侮辱誹謗性質的橫幅,導致公司員工及群眾議論紛紛,公司被迫停工停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老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

本案中,被告老陳跟公司有了糾紛後,並沒有採取合理的方式解決,其在公司門口擺花圈、燒紙錢、貼橫幅等行為明顯超出了一般維權的限度,客觀上降低了公司的社會評價,造成公司名譽受損,老陳已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因本起事件事出有因,且老陳到公司門口採取上述作法也僅 3 次。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法院酌定老陳賠償公司損失 100 元。

最終,法院判決老陳在公司門口書面道歉 3 天,道歉內容不少於 100 字,並賠償公司 100 元。(當事人為化姓)

員工在公司門口拉橫幅、撒紙錢 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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