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加強村民自治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制定村規民約,但是有的村規民約不但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違法之處。

近日有媒體報道,家住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沙窩李社區的兩位年齡超過30歲的女村民被除名,原因是村規民約裡有規定:“閨女長期在外,年齡超過30歲,不再享受村組待遇”。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

原因竟是按照村規民約來執行

沙窩李社區居委會主任說,2004年,沙窩李村制定了村規民約。上面明確有這一條,超過30歲,不再享受相關福利。這樣做也是按照村規民約執行的,所涉及的兩個人,結婚與否具體不清楚。只要身份證上的年齡超過30週歲,都會嚴格執行。針對村民等人的反映,村委會也多次給出解釋,但不可能推翻之前的村規民約。如果認為不合適,她們可通過信訪,或者司法途徑來解決。只要是法院判決村規民約無效,就立即執行,恢復兩人的福利待遇。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村規民約的定義

村規民約的定義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

其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定村民的行為應該怎麼做;另一方面則是規定村民違反和破壞規章制度的處罰條款,主要有進行教育、給予批評、作出書面檢查等內容。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在法律效力方面,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

國家賦予村民自治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村民可以為所欲為,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讓他們可以在本村事務上當家作主。然而,這一權力在現實中卻有被濫用的風險和傾向,村規民約違法現象很多。如有村規民約規定,“有偷盜行為者,胸前掛上鑼遊街”“村民可隨意處置毀壞森林的人和事”“兒子犯罪被捕,罰父親修馬路一個月”“抓住了小偷,打了再理論”“牲畜毀壞農作物被打死,吃毒藥而死不賠”“出嫁女不再享有孃家所在村口糧田”等,這類村規民約大都侵害到村民的人身財產利益,不合理的加重了農民的負擔,甚至成為村幹部違法行政的保護傘,走在了違法的邊緣。

有的村規民約規定,為了治理頻繁辦酒席,誰違反誰就被罰交“違規辦宴席認識費”。這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因為“法無授權即禁止”,村規民約也不能限制村民處置財產的權利與自由;所謂“違規辦宴席認識費”,更是明顯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涉嫌非法越權制定罰款事項,侵犯了公民合法財產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以村規民約形式剝奪部分女性待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

村規民約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違背的條款無效。在此前提下,根據我國的《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中,《村民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表決通過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此外,《村民自治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牾。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何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走訴訟之路,固然是沙窩李社區這兩位女村民的無奈選擇。但,我們應當明白,沙窩李的這個村規民約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龍湖鎮政府可以站出來為民做主;沙窩李村“兩委”也完全可以自己糾錯。路徑不少,捷徑也很清楚,那就是自我糾錯。

如果走到訴訟的路上,這種行政案子的敗訴,是要擔責的。比如 ,完全可以以此為由,罷免這個可以稱作“法盲”的居委會主任,讓知法懂法守法的人來做這個居委會主任,起碼不會再產生類似的醜聞了。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新鄭30歲女子被居委會“除名”?違法村規民約,趕緊改改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