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30岁女子被居委会“除名”?违法村规民约,赶紧改改吧!


新郑30岁女子被居委会“除名”?违法村规民约,赶紧改改吧!

加强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制定村规民约,但是有的村规民约不但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违法之处。

近日有媒体报道,家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社区的两位年龄超过30岁的女村民被除名,原因是村规民约里有规定:“闺女长期在外,年龄超过30岁,不再享受村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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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女子被居委会“除名”

原因竟是按照村规民约来执行

沙窝李社区居委会主任说,2004年,沙窝李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上面明确有这一条,超过30岁,不再享受相关福利。这样做也是按照村规民约执行的,所涉及的两个人,结婚与否具体不清楚。只要身份证上的年龄超过30周岁,都会严格执行。针对村民等人的反映,村委会也多次给出解释,但不可能推翻之前的村规民约。如果认为不合适,她们可通过信访,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只要是法院判决村规民约无效,就立即执行,恢复两人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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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定义

村规民约的定义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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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效力方面,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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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

国家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让他们可以在本村事务上当家作主。然而,这一权力在现实中却有被滥用的风险和倾向,村规民约违法现象很多。如有村规民约规定,“有偷盗行为者,胸前挂上锣游街”“村民可随意处置毁坏森林的人和事”“儿子犯罪被捕,罚父亲修马路一个月”“抓住了小偷,打了再理论”“牲畜毁坏农作物被打死,吃毒药而死不赔”“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等,这类村规民约大都侵害到村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合理的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甚至成为村干部违法行政的保护伞,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有的村规民约规定,为了治理频繁办酒席,谁违反谁就被罚交“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村规民约也不能限制村民处置财产的权利与自由;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更是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涉嫌非法越权制定罚款事项,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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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部分女性待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背的条款无效。在此前提下,根据我国的《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此外,《村民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牾。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走诉讼之路,固然是沙窝李社区这两位女村民的无奈选择。但,我们应当明白,沙窝李的这个村规民约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龙湖镇政府可以站出来为民做主;沙窝李村“两委”也完全可以自己纠错。路径不少,捷径也很清楚,那就是自我纠错。

如果走到诉讼的路上,这种行政案子的败诉,是要担责的。比如 ,完全可以以此为由,罢免这个可以称作“法盲”的居委会主任,让知法懂法守法的人来做这个居委会主任,起码不会再产生类似的丑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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