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互負債務時,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一方,能否主張債務抵銷?

袁青旺


舉個現實中的真實例子:A公司於2015年5月30日借給B公司5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A公司隨後於2015年11月25日收到B公司發來的貨共計8萬元。除預付3萬元外, 尚欠B公司貨款5萬元,合同約定A公司應於收到貨後30日之內將餘款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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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雙方互負債務,可以抵銷。就一直沒有向B公司催要。B公司忽然於2018年12月10日向A公司催要貨款,A公司拿出當年B的借款條,要求B公司先還了自己的錢,自己再給B公司貨款。或者雙方寫個備忘錄,相互充抵,各不相欠。


B公司不同意,直接將A公司訴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5萬元貨款。


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請求法院判決債務抵銷。


那麼,A公司可否主張債務抵銷呢?法院能否支持A公司的主張?


A公司諮詢律師,律師回答:可以主張,但法院判決不會支持A公司。


本例中,A公司與B公司的借款合同約定,B公司債務履行期限為為2018年11月30日,但直至2018年12月10日前A公司一直未對B公司主張5萬元的債權。


《合同法》第9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因此,A公司對B公司的5萬元債權若在到期後的3年之內(特別是在2015年12月10日之後)向B公司多次催促還債,則在B公司訴訟時,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而現在,則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成為自然債務,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


故A公司無權向B公司主張法定抵銷。但如果A公司與乙B公司對債務抵銷達成合意,就是最好的結果。


若B公司拒絕充抵,即雙方對債務抵銷未達成合意,則A公司主張以B公司欠其5萬元借款衝抵其欠B公司5萬元貨款的債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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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蒂A


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爭議也比較多,但個人認為,若是同種類債務均已到清償期是可以主張抵銷相同數額的。理由:1、債權過訴訟時效並不導致實體債權消滅,喪失的只是程序上的勝訴權,即法律強制保護力,但不喪失向對方主張債權的權利。2、雙方互負債務時,可認為互負擔保,與消極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不相同,從公平公正的角度,這種情形下向對方主張償還自然債務時不再需要法律的強制力,即不需要再強制對方實施主動履行民事行為。3、能主張抵銷的數額必須相同。若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大於對方債權時,大出的部分債權不具於強制保護力,喪失勝訴權,成為自然債權。以上為個人觀點,歡迎交流探討。


曾律師深圳工作室


從權利上講,你可以提出抵消的建議。但是,法院不會支持,只會駁回。理由就是你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成為消極權利。喪失了主動權。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你只能償還別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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