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傘過程中的傘兵能射殺嗎?

武器裝備秀


不僅可以射殺,而且還必須抓住戰機,趁敵傘兵未著陸之機,力爭將敵擊斃於半空中。傘兵不同於棄機逃生的飛行員,他們是隨身攜帶武器的,步槍、衝鋒槍、火箭筒、迫擊炮,各種輕型武器應有盡有,一旦著陸便可形成戰鬥力,因此必須擊敵於傘降過程中。這種做法,既不違反任何戰爭法和國際公約,也是各國軍隊反空降作戰的通用戰法。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我們開展了轟轟烈烈的“三打三防”訓練,主要內容是:打飛機、打坦克、打傘降,防原子、防化學、防生物武器。其中,打傘降就指的是打擊敵跳傘過程中的傘兵。空降作戰是前蘇軍大縱深作戰理論的關鍵一環,具有距離遠、反應快、範圍廣、威脅大的作戰特點,通常將敵國縱深內的機場、發電站、交通樞紐、指揮中心等要害目標,作為其空降後予以奪佔的預定區域,戰鬥發起後,只要傘兵能夠成功著陸,往往標誌著敵國已經陷入交通癱瘓、指揮失靈的混亂局面。



1979年12月24日,蘇軍第103空降師在阿富汗首都喀布爾實施空降作戰,5000名傘兵從天而降,僅用三天時間就奪佔阿富汗首都,並擊斃了總統阿明。沒有組織防空力量對傘兵實施有效射擊,是阿富汗失敗的主要教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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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什塔戈


崤山小虎第311條回答。

能。肯定能射殺。而且,正在跳傘的傘兵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一、關於跳傘的傘兵,1977年6月8日《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有明確規定:

第42條:關於飛機上人員: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對象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

依據第三條之規定跳傘中的空降兵並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二、著名的市場花園行動。

作為二戰中從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德國軍隊來講,在1944年12月的市場花園行動中,面對降落在德佔區(芬蘭)的美國

空降兵82和101空降師,一點也沒手軟。

這也充分說明,從1977年到二戰之前,以至二戰之前,各個國家對於空降兵是必然會攻擊的。

三、空降兵與跳傘飛行員的區別:

1.跳傘飛行員棄機後,就代表喪失了作戰能力。


2.空降兵跳傘後,可以立即投入戰鬥,對敵方造成嚴重傷害。

3.大量空降兵出現在他國上空和地面上,已然構成了入侵,屬於侵略行為。而一名跳傘的飛行員顯然已經丟失了作戰平臺。

4.即使是運輸空降兵的運輸機飛行員

跳傘,也一樣會被射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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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兵小虎


二戰前各國列強制訂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了軍用飛行器機組人員一旦棄機跳傘,則交戰國不應該對其進行擊殺。

不過,有關戰爭行為準則的國際公約在實際中就是一張廢紙,沒有任何實際的約束力,在二戰中發生的諸多傘降作戰中,地面防守一方經常利用高射炮和機槍,甚至動員步兵利用步槍對空中的傘兵進行擊殺。畢竟,說句實話,這是擊殺傘兵最好的時機,一旦錯過,讓這些傘兵安全著陸,並且獲得武器裝備之後,那麼必然就會對己方部隊形成威脅。

戰爭本質就是殘酷的,不是被消滅,就是消滅對方。

不在最好的時機,對方只有被動挨打的時候,組織力量對其進行射殺,難道還要等到其擁有戰鬥反擊能力的時候再發動進攻,這樣的話,就有點教條了。

所以說,一切以實戰為基準,教條主義要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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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的?你當你和飛行員一樣都有個降落傘,所以你就是飛行員了?你有飛行員值錢嗎?

為什麼像飛行員科研人員間諜等人一般不會輕易被殺死,而是儘量選擇俘獲,就是因為它們值錢啊...


就因為無論哪國在培養這些人的時候都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一個飛行員的身價,那是等於他所駕駛的全部戰機價格的以及他所經受過的全部培訓的費用總和。

毫不誇張的說,飛行員的身價等於和他等重的黃金。

哪怕是戰時有飛行基礎的飛行員進行戰機駕駛速成訓練,也得花上將近一年的時間。

傘兵,如果不珍惜人命的話,半年就夠了,更何況傘兵的裝備也就是槍彈藥以及一個降落傘而已,便宜出屎了好吧,都沒一架飛機值錢,打死了就打死了,反正俘虜下來也賺不了多少,獲得不了多少利益。



就是抓住了,也只能放在戰俘營,也不用指望交換戰俘什麼的。

更何況傘兵的報復是軟弱而無力的。不像飛行員飛行員被人打死了,他的戰友絕對會來報復。就是瞅準你來兩個炸彈,也扛不住啊...

所以說飛行員只要不是太剛烈的,能俘虜就俘虜,但是傘兵?防空炮給我瞄準了往死裡打。


尋找丟失的方向盤


所謂的日內瓦公約是,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起草的《空戰規則草案》第四章《敵對行動》的第29條規定:戰機飛行員的航空器在喪失戰鬥能力的情況之下,降落過程中不允許敵軍向其射擊。

但這僅僅是個草案而已,並沒有通過全球國家的簽署以及批准,一戰時,在交戰過程中,戰機在損傷的情況下,確實極少對跳傘的飛行員進行射殺,因為那時戰機非常稀罕,空戰僅限於雙方飛行員的手槍對射,小玩意一般的炸彈還是飛行員用手丟下去的。

但二戰時,戰鬥機、轟炸機、強擊機對地面目標的殺傷力和破壞力極大,吃足空襲苦頭的地面部隊,豈肯放過跳傘的飛行員,交戰方特別是蘇德之間,即便飛行員在傘降過程中都會遭到地面火力射殺,從不心慈手軟,對跳傘成功的飛行員的追捕從來都不惜兵力。

傘兵,自組建開始,都是當作實施重大行動的精銳部隊,擔負著深入敵後,奪取重要軍實目標的任務,因此對於跳傘的傘兵,對方最佳的打擊方式,就是離機跳傘過程中的傘兵,那個時候傘兵毫無抵抗能力。

難道非要等到傘兵傘降成功,登陸地面拿起了武器,才開始射擊傘兵,沒有哪個國家的軍隊會傻冒到謙謙君子這般,戰爭畢竟是非常殘酷的,只有儘可能地消滅敵人,才能最好地保存自己。

況且,並沒有什麼日內瓦公約規定,傘兵在空降過程中,不能對傘兵射擊,傘兵作為一個空降到戰場為作戰方式的軍種,自誕生之日起,就已經做好了在空中被動挨打的準備。

傘兵超機動的能力,使得騎兵和摩托化部隊的縱橫馳騁都黯然失色,其在軍事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對空降過程中的傘兵,豈有不射殺之理。

本文由“國平軍史”發佈。


國平軍史


題主說了“傘兵”二字,注意並不是“飛行員”!!!所以說,既然是士兵,是可以戰鬥的特種步兵,為什麼不能射殺?

日內瓦公約說的是跳傘飛行員不能射殺(其實在這之前各國也都有一個默契,那就是飛行員培養成本太高,知曉的情報也相對較多,一般都是抓捕,然後拷問情報和交換人質,而不是直接射殺),跳傘飛行員已經屬於非戰鬥人員(和醫務兵還有戰地醫生、記者一樣;特種部隊的隨行醫務兵除外),也就是說他們和平民差不多了(雖然有軍銜和餉錢還有自衛武器,相當於二線士兵,運輸管後勤的吃瓜步兵這樣子),一般都是派地面部隊追捕。

當然了,如果這為飛行員同志在之前做了非常令人不爽的事(比如轟炸平民、使用禁用武器等)可能他會被憤怒的吃瓜步兵們大卸八塊。


一隻單眼狗


傘兵!那是敵人啊,那還不打等什麼,使勁打,往死裡摟火!這個時候防空導彈已經沒什麼太大的作用了,高射炮高射機槍的優勢就顯露出來了!雙37往死裡打,30毫米機炮拉出來教他們做人。再喪心病狂一點,拉出軍艦近防炮來讓他們見識一下什麼是火力。
比如像這樣子,把遼寧艦上的1130近防系統裝在卡車上。雷達什麼的瞄準系統關上,直接人工操作,把1280發的備彈增加到128000發,打他個酣暢淋漓,打他個千瘡百孔。然後剩下幾個傘兵落在地上,圍上去往死裡錘。



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很大程度是因為《日內瓦公約》內容誤解,以為只要是跳傘的人員都可以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其實根本不是,《日內瓦公約》保護的是跳傘逃難的作戰人員,相當於已經放下武器的作戰人員。而傘兵屬於空運部隊,是妥妥的敵方作戰軍隊,這種不打等什麼?往死裡摟火啊!

《日內瓦公約》是國際上一個非常有名的公約,對各國軍隊的作戰行動都有著一定的約束。其中第43條是這樣描述的。

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過程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非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對象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
(小日本傘兵,國際反面教材!敢來?看老子不打死你)


敲黑板啦!空運部隊不受這一條的保護。空運部隊是敵方攻擊部隊,可以隨時攻擊!也就是說,不僅跳傘的傘兵你可以打,還在機艙裡準備的傘兵你也可以打,甚至連送傘兵的運輸機你都可以揍下來。

歷史上打傘兵也非常普遍,但是打跳傘飛行員可不一樣了!跳傘飛行員是真正受到日內瓦公約保護的,打了肯定是要受到國際多方譴責的。而且,各國基本已經形成了約定,作戰中都不擊殺跳傘飛行員,給對方留一手。風水輪流轉,指不定明天誰擊落誰。而且飛行員掌握的作戰信息很多,相比於擊殺,各國更願意抓活的,通過審問獲取信息。


當然,什麼公約對日本鬼子這種沒人性的東西都不管用。他們根本不會顧忌這種,他們的眼裡只有燒殺搶掠。二戰中曾經日本空軍一架零式戰鬥機被一把m1911手槍擊落,其原因就是日本飛行員擊落美國飛機後,美國飛行員跳傘,然後遭到日本飛行員來回射擊。最後美國飛行員忍無可忍,掏出隨身攜帶的m1911對著零式戰鬥機就是一梭子,倒黴的飛行員被擊中了,自食惡果,和飛機一起葬身海底。


軍事噠噠噠


屁話,不打等他下來打你啊?吃飽撐的這個問題,那我問問你吧,你發現你的敵人正在洗澡或拉屎你打不打?我的回答是不能打,起碼讓他穿上褲子再打,死的時候有點面子,光著屁股掛掉不好看😄😄😄


紐約壞蛋


為什麼不能。傘兵不是飛行員,跳傘的飛行員是不能打的,傘兵可以。


Silence48324597


主要看傘兵是屬於跳傘攻擊敵人還是屬於跳傘逃生,前者當然能射殺,不然傘兵落地之後就是你被射殺了。後者出於人道主義不應射殺,跟戰場上不殺傷兵和俘虜—個道理。如果對方負隅頑抗,當然可以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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