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驛站」P2P網絡平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普法驿站」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

鄧某於2013年5月出資註冊成立深圳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鄧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擔任運營總監,負責公司廣告投放、人員招聘、客服管理及技術維護等工作。該公司於2013年6月19日創建“XX”網絡投資平臺,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上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該網絡投資平臺共吸收存款1.27億元,其中已兌付7471萬元,實際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50萬元。2013年11月2日,鄧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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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鑑於鄧某、李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在本案中鄧某、李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

1.審慎選擇投資理財產品。在選擇理財產品時,要審慎選擇投資對象,做好相關信息查詢工作。

2.慎重對待自己的投資行為,高回報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如果發現關於理財項目高收益、低風險的宣傳,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理財陷阱。

*首都律師以案釋法宣講團王子昌、劉詩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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