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驿站」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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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创建“XX”网络投资平台,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该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存款1.27亿元,其中已兑付7471万元,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万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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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邓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本案中邓某、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1.审慎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审慎选择投资对象,做好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2.慎重对待自己的投资行为,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发现关于理财项目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理财陷阱。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宣讲团王子昌、刘诗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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