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購股份的債權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 年11月16日召開了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預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預案》(公告編號2018-064)的具體內容刊載於2018年11月17日《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本次回購股份相關事項已經公司於2018年12月6日召開的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8-081)的具體內容刊載於2018年12月7日《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根據回購股份方案,本次回購股份的種類為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含)且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含),回購股份的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10.60元/股(含)。以回購金額上限10億元、回購價格上限10.6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額為94,339,622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4.83%。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佔總股本的比例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數量為準。回購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均有權自接到公司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內,憑有效債權證明文件及憑證向公司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債權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報上述要求,不會因此影響其債權的有效性,相關債務(義務)將由公司根據原債權文件的約定繼續履行。

債權申報所需材料:公司債權人可持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公司申報債權。債權人為法人的,需同時攜帶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債權人為自然人的,需同時攜帶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公司債權人可採用信函或傳真的方式申報,具體如下:

2、申報材料送達地點:浙江省諸暨市店口鎮解放路386號二樓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人:朱琳

聯繫電話:0575-87069033

聯繫傳真:0575-87069031

3、其他

(1)以郵寄方式申報的,申報日以寄出郵戳日為準;

(2)以傳真或郵件方式申報的,請註明“申報債權”字樣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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