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衡水市主城區全年禁放煙花爆竹

近日,從市公安局獲悉,自2019年1月1日起,桃城區、高新區、濱湖新區全域,冀州區主城區以及其它各縣、市主城區內,將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據悉,這是衡水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主城區禁放煙花爆竹之後,再次出臺“禁放令”,並將禁放區域進一步擴大。

禁放區域進一步擴大

燃放煙花爆竹曾是春節不可或缺的“符號”,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其帶來的負面效應不斷顯現。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噪音汙染和人身傷害、火災事故對城市居民的影響越來越大。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汙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主城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記者瞭解到,與2018年1月1日起衡水市實施的“禁放令”比較,禁放區域再次擴大。包括桃城區、高新區、濱湖新區全域;冀州區主城區;其它各縣、市主城區都將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其中冀州區和其他各縣、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城區範圍由各地政府劃定。

在禁放區域外,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其周圍50米內;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重要軍事區域;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林地等重點防火區以及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焰火晚會、大型燃放活動須公安機關審批

在禁放區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核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允許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違反禁令將被罰款或行政拘留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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