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雨夜偷電動車觸電死亡,家眷向車主要高價賠償,該不該賠?

_Terrific


大實話:小偷家屬這是敲詐勒索,應該依法嚴懲。

我們目前知道的最有名的偷電動車的偷車賊應該就是那位聲稱“打工是不可能的,這輩子都不可能的”網絡版切格瓦拉周某了。但是,這也恰恰道出了那些偷車賊的心聲,寧可偷車,不去打工,其實,這些事背後反映的不單單是個人問題,還有就是家庭問題。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偷車賊李某和周某一起趁著雨夜偷電瓶車,李某負責破壞電瓶車鎖,周某負責放風和協助。但是,沒想到的是在李某破壞電瓶車鎖的過程中因為下雨導致電路短接,而電瓶車又恰好在充電,所以就導致李某被電死。後來,李某的家屬前來鬧事,要求小區負責充電的管理方和電瓶車主共同賠償25萬元。

說著的,看完這些家屬的索賠要求,真的是有種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感覺,不過,在這件事中,電瓶車主和充電樁管理方肯定是沒有任何責任和理由承擔這個賠償責任的。

首先,就李某偷車這件事本身來說,這已經是涉嫌違法犯罪了,並且偷車這事確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畢竟,偷車的時候就是通過破壞電瓶車的內部電路結構進行開鎖的,而作為偷車賊的李某是應該考慮到這個風險的。雖然在這件事中是因為下雨天導致電路短接,但是,天氣因素則是小偷自己應該考慮的。當然,要是小偷真要怪的話,那就去怪天吧。所以,對於這件事是小偷自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的。

然後,就小偷家屬索要賠償的這個事,從法律上來說,賠償是和責任相對的,你要讓人家賠錢,那麼就得有證據證明是人家的錯。而現在雖然說小偷是在偷車的過程中被電死,但是,導致小偷被電死的原因不是因為充電樁漏電或者說是電瓶車漏電,就好比說小偷還沒偷車呢,就是站在電動車旁邊然後電車漏電了,導致小偷被電死,那麼還能說是充電樁,電瓶車主或者說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而現在是小偷偷車時的破壞性操作導致自己被電死,那隻能說是活該。並且,還要賠償電瓶車主的財產損失。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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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佑寶奶奶


我來說一個案例,我們單位的,船廠嘛大家知道就是鋼板多電纜多,電纜是銅的,於是很多施工隊的外包工(農民工,沒有歧視的意思)會把電纜銅線纏在腰上帶出去賣。後來廠裡大門保安配發手持金屬探測儀,下班外包工出去要掃一下,本廠職工不掃,抓的嚴了,帶不出去了,於是有了後來的案件——某天半夜一外包工,男,20來歲,在廠裡偷電纜,身上綁了很多銅線,被值班巡邏的保安發現,然後安保部的保安圍追堵截,該男子一急跳江裡企圖游泳逃跑,因為身上銅線重,直接就沉了,屍體撈上來身上綁了很多銅線,結果家屬來鬧,最後廠裡陪了十幾萬,多要不給


猛虎也愛嗅薔薇


小偷雨夜偷電動車觸電身亡,這種事情在過去根本沒什麼好爭議的,小偷自己負全責,與別人無任何關係,更談不上賠償。在如今竟然出現了爭議,並且成為了小偷家屬獲取不義之財的途徑。簡直悲哀!

針對此類事件,個人仍然堅持一個觀點,小偷負傷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偷家屬索賠的行為,屬於涉嫌敲詐勒索。此類無理索賠訴求,壓根兒就不應該支持。

類似的事件確實在現實生活中發生過,一男子電動車停在自家樓下充電,由於下雨,小偷夜裡偷電動車電瓶時被電死。男子第二天下樓才獲知此事,小偷家屬要求該男子為小偷的死做出高價賠償。

大多數人都認為小偷是自找的,但也有一些朋友認為,小偷罪不至死,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是沒錯。但是,依據事情發生的實際狀況,小偷觸電身亡,是其自主行為造成的,並非電動車主有意將小偷電死的。電動車主才是真正的受害方,小偷屬於造成危害的一方。

此類責任的劃分,應該嚴格按照事實依據,小偷在明知充電線有危險的情況下,依然堅持去實施偷竊行為。這種狀況,相當於小偷自願主動承擔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因此,小偷的身亡屬於變相自殺,應該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而不應該將責任嫁禍於電動車主。

人們稱如今的此類無理索賠現象為“死了人有理”,誰都可以看出,這是貶義的諷刺。小偷死了,人們表示同情,這都可以理解。但同情歸同情,不能因同情而讓別人無辜遭受損失。

所以,不可以用“小偷罪不至死”和“死了人有理”等一些有失偏頗的理論,來綁架他人為小偷的死做任何賠償。否則,便是在支持、縱容小偷犯罪,支持、縱容小偷家屬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這是在危害社會,如果不對小偷家屬的這種無理索賠行為作出打壓和嚴厲懲罰,也許下一個被訛詐的人就是你。

如今社會,形形色色的無理索賠、訛詐行為,已經讓人們頭痛不已,影響了社會的健康發展。每一個人都應該學會對無理索賠、訛詐說不,別等到這種噁心的事情落到自己頭上時,才後悔曾經沒有去堅決的加以譴責。抵制無理索賠,不僅是在幫他人,也是在幫自己,免得蒙受不白之冤,付出本不該承受的賠償代價。

總之,小偷偷電動車觸電身亡,是其自找的,責任自負。小偷家屬無權向任何人索賠,千萬別做敲詐勒索的犯罪之事。

大家覺得電動車主應該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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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當然是不應該高價賠償呀,難道膽怯還有理了?頂多可以來個人道主義賠償,不然這個世界還不亂了?

我來講個父親廠裡的真實案例

父親工作於一家話纜廠,老闆比較喜歡養魚,就在廠裡挖了好大一個水池用來養魚,有的朋友投其所好,經常給他送魚,(很大的鯉魚)就扔到池子裡養著。每年冬天,冰面封住之後,老闆都會找人給冰砸幾個洞通氣。有一年廠裡的一個打更的人,因為兒子從外地回來,他晚上趁著晚上沒人就跑到池子裡偷魚。結果可能太黑了沒注意,抓了魚往外走的時候不小心掉到通氣孔裡,沒有淹死而是凍死在水裡,偷的魚還在旁邊。

警察來了,最後判決偷盜罪名成立,公司老闆只是進行了人道主義賠償,賠了兩萬塊。其實我爸他們廠是不缺魚吃的,因為老闆附近還有個水庫,經常會去捕魚回來吃,多的就讓工人帶回家。而且廠裡水池裡的魚雖然大,但是畢竟也是觀賞魚,口感不好的,但是死者為大,還是不要過多譴責了吧。


小柱呦呦呦


小偷下雨天也工作啊?如果小偷在雨夜偷電動車觸電身亡,這可能就應了那句老話:不作死不會死。既然小偷觸電死亡了,那麼其家屬一定會向車主索賠的,車主該不該賠?這分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小偷偷電動車的時候,是被電動車旁邊的電線電死的,那麼供電公司和電線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電動車主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第二,如果小偷偷電動車的時候,電動車正在充電,小偷不小心被電死了。那麼這種行為完全是小偷自身的行為造成的,與別人無關,電動車主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如果小偷偷電動車的時候,是因為電動車在雨天漏電造成的小偷死亡。一般情況下,電動車的電瓶電壓不大,是不會造成行為人死亡的。

如果這一天電瓶車因為下雨電壓突然增加,導致小偷死亡的。那麼電動車的生產廠家就有可能是生產的不合格電動車,電動車廠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電動車主也會承擔連帶責任的。

不知道小偷的家屬是以哪種事實向電動車主索要高額賠償的?如果他舉證不出來相關證據,那麼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電動車主一分錢都不用賠。

還索要高額賠償呢?不賠!看看小偷的家屬到底能怎麼的?


法重情深


看了最高贊回答,完全是從一個吃瓜群眾表達憤怒的角度來回答的,我們更應該理性的從法律的角度的來分析一下車主要不要賠償小偷,或者說車主對於小偷的死該不該負責,如果應該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

要了解的事實一:需要了解到這輛電瓶車停在哪裡充電?

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如果是停在自己家(包括出租房、店面等私人場所),那麼小偷非法潛入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想要偷走電瓶車,如果造成了人生傷亡,車主既沒有故意犯罪,也沒有過失情形,

所以只能認定為意外事故,車主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是在非專門的充電場所,在公共場所,如小區樓道里,有私自拉設電線等行為,則有可能使他人觸電,即造成了侵犯他人法益的可能性,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的。

要了解的事實二:是電瓶車電線質量問題漏電還是小偷破壞電瓶車造成的事故後果?

如果電瓶車本身具有質量問題並且當合格產品出售的,造成人身傷亡的,

則電瓶車的生產者、銷售者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作為非專業人事本身是無法預料到質量問題的,所以車主這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小偷有用剪刀剪電線等行為,小偷作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預料到行為的後果,造成自己死亡的則屬於自陷風險行為,其他人不承擔責任。

PS:國家規定電瓶車電壓不得高於48V,目前市面上有36V,48V等,雖然人體安全電壓是36V,但是不是絕對的,所以生活中也應該提防36V觸電。

綜上,需要根據事件調查結果具體分析,無法一概而論。


核先生科普


依我們想象,偷電瓶車能偷出人命來,肯定是電瓶車正在充電,由於下雨天潮溼,有漏電的現象,當小偷行竊的時候,才導致他觸電身亡的。

小偷的行為是用不正當的違法手段,將他人的合法財產,竊取轉移到自己的名下。犯非法佔有罪的目的在先,觸電身亡在後。電瓶車主是在正常的進行充電,為了方便使用的目的,沒有人為的意識有意要奪取他人的生命,可以說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因為,充電的行為完全是屬於正常的,是在人生權力範圍內的行為,不妨礙任何人。漏電的現象是屬於大自然不可抗拒的力量,小偷帶著犯罪目的故意觸碰,造成小偷死亡,就應該負全責。

如果是公安機關調解要求車主在經濟上賠償小偷家屬,或者是法院判決車主在經濟上賠償小偷家屬的話,豈不承認了小偷這一職業的合法性,那還不如建議小偷到保險公司買一份人身安全保險。

最後我要說的是;小偷因偷盜觸電身亡,家屬要求高額經濟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也不會支持小偷小摸的這種行為。


老蔣閒言


小偷雨夜偷電動車觸電死亡,我覺得車主是沒有責任的,首先偷東西就是犯法的,如果他不偷東西就不會發生此事,其次他雨夜偷電動車,是不是應該想一下會不會連電這樣的問題呢,車主也是受害的一方啊,人家電動車正常停放在樓下,有何錯呢。人家讓你下雨來偷車了?


至於小偷家屬要告車主,以什麼罪名告呢?最多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吧,但是車主又何過失呢?這應該屬於意外事件吧,車主也想不到會發生這種事情,畢竟雖然偷車不對,但也是一條生命啊。這個事件也給了我們一個教訓啊,現在生活不易,掙錢不易,但也要靠自己的雙手去努力工作。沒有免費的午餐。


大娃娃滴小娃娃




西門觀點:絕對不該賠!

題主描述中有一個詞很重要,就是‘’雨夜‘’偷電瓶車,雨夜說明電瓶車晚上充電是在露天地而不是屋裡,客觀上存在漏電可能。

這個小偷看來是連初中都沒上過,不懂得水可以通電,漏電可以電死人。本來就偷盜就是違法行為,偷盜時因為愚昧無知被電死,也是咎由自取,活該!

如果他不是偷電瓶車而被電死,電瓶車主肯定要負法律責任,要賠償死者經濟損失,而且還可能要負私拉電線責任,但小偷的死完全是在違法行為中造成的,所以,責任完全在自己。

小偷家屬不但要求電瓶車主賠償,而且還要求高價賠償,實在是恬不知恥,無理取鬧,豬八戒倒打一耙。



死有理,好像是一些人的價值觀,所以,生活中就有很多奇葩事發生。小偷半夜爬窗戶偷盜,摔下樓死亡,小偷家屬要被盜家人賠償,類似的事很多,不累贅了。

死了人就一定有理嗎?絕對不是,因自己違法行為造成傷亡的,完全應該由自己負責,與任何人無關。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講,發生這種事,賠償與否,有了爭議,也說明人們有了強烈的法律保護意識,是社會的進步。理越爭越明。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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