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新官不理舊賬”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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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在明律師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新官不理舊賬”是當下在基層普遍存在的認識問題,很多涉企業權益的案件中都能發現這種觀念的影子。“招商引資”是一碼事,兌現承諾又是一碼事,“誰答應你的你找誰去”,長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將遭受嚴重損失,老百姓變成“老不信”也在情理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於12月4日“國家憲法日”當天最新發布的一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中,就對這類情況從司法裁判角度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性評價。

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新官不理舊賬”被否定!

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

當前,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以“新官不理舊賬”、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了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對此,《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也明確要求:“研究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補償救濟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則更具體要求:“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案件,針對地方政府的違約毀約行為,依法判決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的不規範行為,嚴格兌現其依法作出的承諾,對於推動地方政府守信踐諾和依法行政,保護企業家合法生產經營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對於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基本案情】

2009年,某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高科技項目,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已實際佔有、開發建設案涉工業用地。在中科公司積極投資建設過程中,當地政府調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內的200餘畝用地規劃。案涉土地被政府單方收回並由某某縣國土局另行高價出讓,由其他公司拍得並開發房地產。中科公司的投資建設被拆除,其損失未獲賠償。中科公司於2013年1月以某某管委會和某某縣國土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本案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並非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中科公司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審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審理後,僅判決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損失,未考慮到民營企業的履行利益損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中科公司,後又單方收回另行出讓給案外人,導致案涉出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客觀上終結了招商引資進程,違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產的意願,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中科公司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某某縣國土局因違約行為的獲利、案涉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利益、中科公司實際投入的資金數額、資金使用利益的損失及未來經營收益、市場風險等因素,判決某某縣國土局賠償中科公司直接損失及相關合同利益總計一千萬餘元。

案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40號民事判決書。

在明律師點評: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案例的最大亮點就在其“敢判”。以往的類似案件在明律師也曾代理、諮詢過,地方上即使到了高級人民法院也往往是不敢判,最多隻是發一個司法建議給地方政府,但卻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或者就是調起來沒完,最終陷於久拖不決。我們要為最高法作出指引性案例的膽識點贊。此外,本案中關於企業家一方所受損失的認定標準問題也頗值得借鑑,僅僅判“直接損失”是不對的,因為這並非行政賠償案件。

王某等人與某某港公司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

《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實踐中,一些法院存在將同公共利益僅具有牽連關係的爭議排除在民事爭議範圍之外的片面做法,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產權人和企業家的維權成本,使得產權人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甚至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本案中,王某等人積極配合相關鐵路線路的施工,並得到了有關政府文件的認可,但之後的相關經營損失及員工誤工和遣散費等卻遲遲得不到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並未對案涉礦場進行行政徵收,王某等人和施工企業就其案涉礦場的補償問題的訴訟,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糾紛。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支持了王某等人賠償損失的請求,這有利於切實強化各類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本案對於進一步合理界定徵收徵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具有典型的指引價值。

【基本案情】

某鐵路客運專線規劃線路需穿越王某等人投資經營的水田石礦場,因採石爆破會給穿越該礦場的隧道造成安全危險,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設計單位於2005年12月6日致函某某市政府,請求該政府協調關閉該水田石礦場。經某某市政府協調,水田石礦場停產,就有關關閉補償事宜由王某等人與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建設單位通過協商解決。某某港公司成立後,亦同意協商解決水田石礦場停產補償事宜,並於2007年6月中旬致函某某市政府,委託某某市政府協調辦理水田石礦場的補償事宜。經某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多次協調某某港公司與王某等人,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如期開工。水田石礦場於2008年2月收到預付補償款5000萬元,而對於雙方此前協商的生產線機器設備殘值、填土費、青苗費等補償款和經營損失、員工誤工及遣散費,則未得到補償。王某等人於2014年提起訴訟,請求某某港公司支付拖欠的生產線補償費954.68萬元及利息損失約229.12萬元,賠償經營損失14378萬元及利息3450.72萬元,賠償員工誤工及遣散費648萬元及利息損失約155.52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等人關於某某港公司支付尚欠補償款、經營損失、員工誤工及遣散費54410758元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由政府部門主導關閉王某等人經營的水田石礦場後,雙方因補償問題引發的糾紛,應當參照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據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等人的起訴。王某等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政府並未對案涉礦場進行行政徵收,王某等人和施工企業就其案涉礦場的補償問題的訴訟,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糾紛。二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並駁回王某等人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28號民事判決書。

在明律師點評:就本案而言,二審法院認為應當走“裁決”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被廢止,若涉案爭議據此走行政裁決,產權人的權益恐將大幅減損,有開倒車的嫌疑。最高法的裁判顯然更有利於實質性化解爭議,讓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儘早拿到相應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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