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回購股份通知債權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1月9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該預案已經公司於2018年11月27日召開的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1月10日刊載於《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的第2018-076號《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第2018-078號《關於回購公司股份預案的公告》和2018年11月28日刊載於《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的第2018-087號《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決定使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回購公司股份,本次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含),不低於1億元(含),回購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12元/股(含)。按回購金額上限2億元(含)、回購價格上限12元/股(含)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為16,666,666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2.7%。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佔總股本的比例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數量為準。本次回購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如果觸及以下條件,則回購實施期限提前屆滿:(1)如果在回購實施期限內回購資金使用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即實施完畢,亦即回購實施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2)如果公司股東大會決定終止本回購方案,則回購期限自股東大會決議終止本回購方案之日起提前屆滿。公司董事會將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在回購期限內根據市場情況擇機做出回購決策並予以實施。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公司債權人均有權於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內,憑有效債權證明文件及憑證向公司要求清償債務或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債權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不會因此影響其債權的有效性,相關債權(義務)將由公司根據原債權文件的約定繼續履行。

債權人可採用現場遞交、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申報,具體方式如下:

1、申報時間:

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每個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聯繫方式:

聯繫人:常芃

聯繫地址:廈門市海滄新陽工業區陽光西路299號公司四層證券事務部

聯繫電話:0592-3781760

郵編:36102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3、申報所需材料:

公司債權人可持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公司申報債權;

債權人為法人,需同時攜帶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債權人為自然人的,需同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申報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攜帶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4、其他:

(1)以郵件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以寄出郵戳日為準,來函請在信封註明“申報債權”字樣;

(2)以電子郵件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以公司相應系統收到文件日為準,請註明“申報債權”字樣。

特此公告。

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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