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2018-076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2018-078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和2018年11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2018-087号《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不低于1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限2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2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16,666,66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权(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芃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四层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3781760

邮编:36102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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