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沒演出“藝人夢”落空 女子起訴經紀公司獲支持

法制晚報2018-11-0413:31:13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洪雪)呂女士一直夢想著自己能夠成為大明星,在機緣巧合下與某經紀公司簽約成為其旗下藝人。不料三年過去了,呂女士仍在原地踏步,沒有得到演出機會。於是她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某經紀公司返還自己所給付的25萬元服務費。

記者獲悉,通州法院近日審結此案,法院認定經紀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判決其返還原告呂女士服務費7萬元。

呂女士訴稱,某經紀公司作為其獨家經紀公司,曾承諾對其進行專業包裝和培訓,並提供專業的經紀服務團隊,推薦其參加《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蒙面歌王》等節目。於是為了實現自己的“藝人夢”,呂女士支付了25萬元的服務費。但三年的時間過去了,呂女士仍未得到演出機會,故要求某經紀公司返還25萬元服務費。

某經紀公司辯稱,已為呂女士進行了專業包裝,提供了培訓,製作了歌曲,只是因為呂女士個人原因報送歌曲未選上。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某經紀公司應為呂女士提供多項服務,除呂女士認可的外,某經紀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了其他服務。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中,某經紀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考慮到其已經完成的項目和未完成的項目,法院對於呂女士要求返還的服務費酌情認定為7萬元。故判決,某經紀公司返還服務費7萬元,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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