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徳惠
死者家屬為何要錢不要命?
其實該類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國已經基本是常態。在大量的命案中,如果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屬接受被告人的賠償,甚至給予諒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發佈的多個版本的給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導建議中,無一例外都會提到,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詳情可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實際上,法律只賠償一點錢-被告人自願賠更多錢-獲得死者家屬諒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實是國內命案的通行“明規則”。
舉個反例,今年在網絡上引起轟動的上海殺妻藏屍案中,死者家屬(就是孃家人)多次對媒體公開表示, “永遠不接受道歉和經濟賠償!”要兇手償命,被告人朱曉東也沒有獲得被告人家屬諒解。而被告人朱曉東在已經被法院認定了有自首的情節前提下,依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關鍵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為非常嚴重,手段非常殘忍外,
其沒有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是關鍵原因。另外還比如杭州縱火案,死者家屬也是數次表示,放棄對兇手莫煥晶的民事索賠要求,而由於罪行極其嚴重,且沒有賠償,也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莫煥晶最後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死者家屬很多時候是不得不“要錢不要命”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死者的家庭都會想上面兩個案例一樣拒絕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個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中,法定的賠償數額過低,只規定賠償物質損失。
吉星鵬案:法定賠償2000塊交通費
比如在上海吉星鵬殺妻案中,死者家屬要求吉星鵬賠償五十多萬,而法院最終只判決賠償2000元家屬交通費。而我們經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動輒五十萬、一百萬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在刑事案件中不會有,因為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只有相應的喪葬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等,最大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法院不會要求強制賠償,
除非被告人自願賠償。但是,被告人自願賠償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所謂的要錢不要命,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為了保命,會和死者家屬溝通,自願支付一筆高額的賠償金,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書,而諒解書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從輕、減輕的判決。
對於很多家庭經濟並不寬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裡的頂樑柱,主要經濟來源人,即便是讓兇手判決死刑,得到的賠償如果寥寥幾萬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後的生活只會更加痛苦,誰來關心?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很多時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我們不要一味的指責死者家屬為何為接受兇手的錢財,不讓兇手償命,現實的苦難和無奈,真的不是我們可以玩家妄加評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賠償數額,讓被告人既賠錢,又償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規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的法定範圍,讓高額的賠償金成為被告人的法定義務,這樣,就避免了死者家屬在“錢”和“命”之間做出艱難選擇。當然,這種建議並不完善,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建議,歡迎提出來。
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律師
親人被害,拿錢放棄仇恨讓罪犯免死的規則是醜陋還是無奈?
因感情糾紛,在多次挽留無效後,男子用事先準備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進行注射導致其死亡。這樣的惡劣行為罪大惡極,但是近日,男子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因此法院對男子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這裡男子免死的一個關鍵是受害人家屬在拿錢後表示了“諒解”,同意法院從輕處理。這類案件中,受害人家屬的態度有時還是起到重要作用的。舉個相反的例子前段時間的上海殺妻藏屍案:
妻子被丈夫扼喉嚨而死後屍體藏在自家冰櫃裡,在接下來的105天中丈夫拿著妻子的手機和妻子的家人、朋友聯絡,讓親友認為楊儷萍仍舊活在世上。在段時間丈夫拿著妻子的身份證和別的女人在酒店開房,並將妻子的支付寶金錢轉到自己賬戶下,透支妻子的信用卡到十多萬元到南京、海南、首爾等地旅遊。
案發後審理期間,死者的父母表示不要求任何經濟賠償,只求判處朱曉東死刑!最終在丈夫有自首情節的情況下,法院仍沒有從輕處罰,判了死刑!
類似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在構成故意殺人罪,罪刑嚴重程度可殺可不殺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家屬態度堅決,兇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很大。反之,如果被害人家屬接受了賠償表示諒解,則兇手基本可以免死。
這樣的狀態對公眾來講可能覺得難以接受,但從現實來講有其客觀基礎,因為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如果在審理階段受嫌疑人或其家屬沒有主動拿出賠償,基本上將來受害人的賠償就處理無法實現或非常低的狀態下。這裡有兩個問題:
1、是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額度本來就很低。
在一個民事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人死亡的賠償額可能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但在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中,民事賠償項目很多是不支持的,很可能法院只能判十幾萬甚至幾萬塊。
2、法院判決的賠償很可能無法實現。
以前其實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標準跟普通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是一致的,但後來被調低了,為什麼呢?因為判了之後很多無法執行。嫌疑人被判服刑甚至死刑,本身可能就沒有賠償能力了,而嫌疑人家屬是沒有法定賠償義務的。
所以很多判決數額就成空,以後乾脆就調低了。調低後的現在,如果在審理期間嫌疑人家屬願意主動拿錢出來賠償,而受害人也表示接受,那麼嫌疑人可以在量刑時從輕、免死。這種狀態能讓嫌疑人家屬更願意賠償,也讓受害人家屬更願意提接受賠償然後把表示諒解當成對價。
怎麼看這種現象?拿親人的命去換錢然後表示諒解的行為是否很無情、很醜陋?
我的觀點是這樣,正常看,除非本身就不是故意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之類的,否則我鄙視拿親人的命換錢,然後諒解對方的行為。但是,如果家庭真有特殊困難,不得以用這個來救急或救命,我表示理解。
比如此前曾發生過這樣的案子:兩姐妹同時被一個兇手所害,姐姐死了,妹妹重傷入院需要很多治療費,而受害人家庭困難,為了救妹妹,不得以接受了兇手家人的賠償並出具的諒解書,對這種家屬我沒有理由去鄙視!大家怎麼看這類現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我知道,肯定會有很多網友批評和指責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兒命換錢”這種說法,我想說,我們的正直也好憤怒也罷,都是基於我們是一個圍觀者的角度來看。誠然,在我們正常的價值體系當中,這個男子罪不可赦,死刑應該是對他最好的報應和結果。
但是,我們考慮過死者父母的處境嗎?我想他們不會不傷心,更不會不愛自己的女兒,他們把女兒養大成人也並非是想獲得什麼。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漸變老的父母還要生存啊,他們還需要有人養老送終,需要有錢安度餘生吶。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裡不差錢兒,我想他們肯定不會出具諒解意見書的,心裡想的也是讓兇手速死。對於逐漸老去的父母來講,孩子就是家庭未來的頂樑柱,倒了頂樑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後的生活怎麼過呢?所以說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備受煎熬的折磨下,無奈的選擇了諒解,以期獲得一定的賠償,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夠衣食無憂,能夠有病得以醫治,我認為他們的這種想法是值得被原諒的,我想他們的女兒如果地下有知,也會同情和理解父母的無奈之舉。
人沒有了,再落個財空,有時未必是最好的選擇,這關鍵要取決於被害者的家庭狀況。
另外,我們的社會是否也應考慮,能夠擔負起這種賠償的責任,在罪犯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諒解的情況下,承擔起這個賠償責任呢?
總而言之,我們對受害者的父母還是少一些責罵吧,他們的痛苦我們無從知曉和感受,我們要理解他們的無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責。
元芳有看法
這起用毒針扎死女友的事件看起來就是蓄謀已久的,古人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用在今天也亦如此。
因感情糾紛而引發的命案頻頻發生,比如前兩年轟動全國的江歌案件,殺人者陳世峰在日本被判了12年徒刑(日本刑罰比較特殊,有興趣者自行查閱資料)。
1.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針扎死女友,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而從輕處罰?
每每出現這樣的命案,我們在感嘆生命脆弱的同時,也對殺人者憤憤不已!與情緒失控造成的過失殺人相比,蓄意殺人的罪行就顯得更為嚴重了。
這起事件中,男子王強在多次挽留感情無效時,用事先網購到的且已經用動物做過測試實驗的毒針對女友劉雲進行注射(琥珀膽鹼注射),這明顯存在蓄意殺人的動機嫌疑。
人死了不能復生,再多的彌補都換不來生命,殺人者犯下的罪行不應得到諒解。這起案件中,男子王強因積極賠償而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很多人都覺得死者家屬是為錢低頭,但也還有另一種可能:家屬心腸太善良。
社會倡導的是用善良感化邪惡,也許死者家屬真的就是如此寬宏大量,如此善良偉大,是我們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們無法得知死者家屬內心真正的想法,假設死者家屬真是為錢低頭,我們也沒有權利多說什麼,畢竟,誰沒有自己的苦衷和難言之隱呢?
辛苦拉扯長大的女兒,說沒就沒了,換誰都會心痛,但是心痛過後,面臨的可能是老無所依,老無所養,如果能在賠償上得到一絲慰藉,放下仇恨又何妨不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對男子王強而言,死刑固然可怕,而無期徒刑也並不輕。
2.觀點結論
最後,總結之,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後行,殺人不能解決問題,只會留下終身遺憾和罪過!
快嘴社會說
雖然不近人情,但符合法律規定,有的人可能會產生“有錢可以隨便殺人的結論”,但即使有錢,如果達不成賠償,取得不了諒解,也不一定會減輕處罰。
這樣的男友真是很渣!
因為擔心自己的女友和自己分手,遂從網上買了毒針,本意是拿來嚇唬女友,並拿動物做了實驗,最後扎自己一針的時候,自己沒事,遂紮了女友,女友喊疼,女友父母跑出來看,女友暈倒,被送往醫院,死亡。
簡單點:他扎死女友是事實,其他沒有證據顯示是否是編的。
受害人家屬願意接受賠償,從而諒解被害人的原因主要有四種:
一是錢給到位了, 無論受害人家屬提出最高要求,被告人家裡賠償到位。我接觸過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的案件,就是大母手指壞了,一直不諒解,最後被告人賠償了100萬,諒解。
二是受害人家裡經濟比較困難,受害人死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譬如有孩子需要撫養,或者受害人是一家的主要經濟來源,為了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同意了。
三是受害人和其家庭關係並不太好,有他無他家裡並沒有顯現,所以給錢諒解,家裡也不會當一回事。
四是受害人家屬比較佛系。自己的孩子沒了,不願意在多一位失獨父母,所以當看到被告人家屬的乞求時,心一軟就同意了。
秘語相傳
已經有很多法律界專業人士對此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那麼,我從普通人的角度來談談自己對此事的幾點看法。
1,王強用毒針殺死女友劉雲的做法是有預謀的,可以說是謀殺,而且性質及其惡劣。僅僅因為女朋友要和他分手,王強便通過網購購置犯罪工具,並做過動物實驗,最終實施了犯罪行為,致劉雲死亡。這種犯罪行為不應該被原諒,也不值得原諒。
2,站在受害者家屬的角度考慮,人已經死了,或許得到經濟賠償對於生者更具實際意義。對於他們的決定,我們外人無可厚非。
3,現實中通過積極賠償減輕處罰的例子並不少,網上的例子我就不再列舉了。只談我所知道的,發生在我們當地的真實案例。當事人40來歲,家境很好,父母都是開廠子的,後來結婚對象家也是一個大開發商。此人喜歡喝酒,幾年前,他在酒後和人鬥氣,駕車撞倒了一位年輕人,並且有二次碾軋的跡象,最終致對方死亡。後來他家裡掏大價錢賠償對方,最終獲得減刑。這樣的例子讓人感覺——有錢真好!
4,現實中也有不接受賠償和調解的例子,例如杭州保姆縱火案、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等等,受害者家屬不差錢,讓罪犯接受應有的懲罰才是他們的初衷。站在個人的角度看,問題中王強的惡意並不亞於上述兩起案件。或許,受害者家屬真的缺錢吧。
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為了什麼目的,“花錢買命”總讓人感覺不是滋味。或許,我們可以這樣解釋,漫長的牢獄生活並不比死刑輕鬆,罪犯除了喪失自由還要忍受良心的煎熬。如果,他們還有良心的話。
夜雨如書
我想起韓國電影《熔爐》裡的一幕情景:主人公幫助三名聾啞兒童,起訴猥褻過他們的校長和老師。但是,其中一名聾啞兒童的家人接受了校長一方的錢財並出具了諒解書,於是該名兒童也就失去了起訴資格。他無比絕望地向主人公哭訴道:“我並沒有原諒他,為什麼我不能出庭告他?”
不得不說,這種司法制度會讓人覺得有錢就能為所欲為,只要花錢安撫受害者就能逃脫罪責。
雖然我國並沒有像韓國一樣,積極賠償獲得諒解就能免於起訴,但獲得諒解卻能爭取從輕處罰。從本質上看,這樣雖然能夠讓受害者一方得到安撫,但卻讓人覺得有“花錢買命”的巨大嫌疑,讓秉持樸素正義的社會公眾感到失望。
據報道,因感情糾紛,在多次挽留無效後,男子王強(化名)用事先準備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劉雲(化名)進行注射,後劉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因王強家屬代為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北京一中院對王強從輕處罰,僅僅判處其無期徒刑。
我不禁想起另外兩起案件。第一件是林森浩案,林森浩的父親多次找到被害人黃洋家屬希望能積極賠償獲得諒解,但無論他給再多錢,黃洋父親都拒不接見他,而是堅決要林森浩殺人償命。
第二件是新東方學校姦殺案,作案男生的家屬也希望能夠賠償女孩母親,從而獲得她的諒解。但是她也斷然拒絕了賠償請求,悲痛欲絕地說:“我女兒的命不是花錢就能買到的。”
雖然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積極賠償受害者獲得諒解書,就能爭取從輕處罰”的不成文規定,但是是否接收賠償屬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個人自由,是否出具諒解書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利,誰也不能逼迫他們。
可能在這起案件當中,被害女孩的家屬認為,他們女兒的命也就值這個價吧。作為旁觀者,我始終無法接受這種“拿命換錢”的冷血行為。
冰焰
這人就是個畜生,比畜生尚有不如。感情糾紛,挽留不住,就要下毒手致人死命?我是想象不出這種人的心理狀態。
我也有過挽留不住的經過,要說一點怨氣也沒有是不現實的,肯定會有一點的,人之常情。但是,畢竟愛過,畢竟彼此真心付出過,就算時過境遷,又何至於殺人?怎麼下得了手?此人之行徑,屬於百發百的故意殺人,不存在過失的可能性。
律師說過失殺人,乃是為其當事人減輕罪責,這是他的職業行為,倒是無可厚非,但律師的辯詞也應該在法律範圍之內,不能距離事實太遠。
關於積極賠償獲輕判一事,我覺得合理合法,沒什麼可指摘之處。案犯本人沒有財產,若其親屬不主動賠付,受害人家屬即便提起民事訴訟,也很有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如此用錢來換取諒解書,也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法院在宣判時會予以考慮,於法有據。
有人認為,受害人家屬無權諒解案犯,我就想問問,他們無權,旁觀者倒有權了嗎?逝去的人已經逝去了,活著的人還要繼續活著,非要拒絕賠償案犯也未必會判死。案犯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且此事源於感情糾紛,這一類案件通常不會判死。
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家屬不諒解案犯,案犯也一般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最有可能死緩,而且一分錢拿不到,這種結局又有什麼好呢?
五次方物語
這種結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會鄙視女方的父母。認為他們見錢眼開,拿女兒的命換錢。而現實中,被害人拿到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情況很多。
這種案子中,我們最常見的應該是被害人家屬義憤填膺,表態“一分錢都不要兇手賠,只要兇手償命”。這種情況符合大家心理認知,也符合“殺人償命”的社會普通價值觀。
可是作為法律工作者,見過了太多受害人家屬接受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本就是為了賠償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八萬元強姦取保候審案。
其實大家不要隨便罵,很多時候是受害者家屬的無奈之舉。有的受害人家屬,經濟條件不好,能夠收到一些賠償也對日後的生活有些幫助。不管怎麼,這是受害人家屬的自己選擇,還是尊重他們吧。
律師獨角獸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大多數老百姓的共識,所以類似案件當中發生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免於死刑的懲處可能大多人都無法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有一個量刑弧度,取決於被告方的認罪態度和賠償情況。積極賠償通常會影響刑罰輕重,這裡的影響量刑不是“花錢買命”。
因為即使積極賠償還要結合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倘若是始終不認罪或者認罪情況下認為自己就可以免於死刑,而傲慢無悔過表現的,依然無法從輕處罰!
其實積極賠償可以有如下效果:
-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得到賠償、精神創傷得到撫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減輕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
- 第二,可以有效緩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 第三,有利於貫徹“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創造條件,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1、本案當中犯罪分子在積極賠償之後已經取得死者家屬諒解的情況下,說明其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已經減少,減輕。
2、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死者家屬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過少的問題。
3、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以及家屬的諒解,可以最大程度上緩和社會矛盾,減少家屬與犯罪分子自己拿的矛盾,有利於各方當事人悲劇發生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