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徐徳惠


死者家属为何要钱不要命?

其实该类死者家属“要钱不要命”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基本是常态。在大量的命案中,如果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属接受被告人的赔偿,甚至给予谅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概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发布的多个版本的给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导建议中,无一例外都会提到,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详情可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实际上,法律只赔偿一点钱-被告人自愿赔更多钱-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实是国内命案的通行“明规则”。


举个反例,今年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的上海杀妻藏尸案中,死者家属(就是娘家人)多次对媒体公开表示, “永远不接受道歉和经济赔偿!”要凶手偿命,被告人朱晓东也没有获得被告人家属谅解。而被告人朱晓东在已经被法院认定了有自首的情节前提下,依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键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为非常严重,手段非常残忍外,

其没有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就是关键原因。

另外还比如杭州纵火案,死者家属也是数次表示,放弃对凶手莫焕晶的民事索赔要求,而由于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赔偿,也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莫焕晶最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死者家属很多时候是不得不“要钱不要命”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每个死者的家庭都会想上面两个案例一样拒绝赔偿,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个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中,法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只规定赔偿物质损失。

吉星鹏案:法定赔偿2000块交通费

比如在上海吉星鹏杀妻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吉星鹏赔偿五十多万,而法院最终只判决赔偿2000元家属交通费。而我们经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动辄五十万、一百万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在刑事案件中不会有,因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只有相应的丧葬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最大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强制赔偿,

除非被告人自愿赔偿。但是,被告人自愿赔偿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所谓的要钱不要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为了保命,会和死者家属沟通,自愿支付一笔高额的赔偿金,换取死者家属的谅解书,而谅解书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从轻、减轻的判决。

对于很多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主要经济来源人,即便是让凶手判决死刑,得到的赔偿如果寥寥几万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后的生活只会更加痛苦,谁来关心?所谓的“要钱不要命”,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我们不要一味的指责死者家属为何为接受凶手的钱财,不让凶手偿命,现实的苦难和无奈,真的不是我们可以玩家妄加评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让被告人既赔钱,又偿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法定范围,让高额的赔偿金成为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这样,就避免了死者家属在“钱”和“命”之间做出艰难选择。当然,这种建议并不完善,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提出来。


金融犯罪辩护曾杰律师


亲人被害,拿钱放弃仇恨让罪犯免死的规则是丑陋还是无奈?

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用事先准备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进行注射导致其死亡。这样的恶劣行为罪大恶极,但是近日,男子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对男子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这里男子免死的一个关键是受害人家属在拿钱后表示了“谅解”,同意法院从轻处理。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家属的态度有时还是起到重要作用的。举个相反的例子前段时间的上海杀妻藏尸案:

妻子被丈夫扼喉咙而死后尸体藏在自家冰柜里,在接下来的105天中丈夫拿着妻子的手机和妻子的家人、朋友联络,让亲友认为杨俪萍仍旧活在世上。在段时间丈夫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和别的女人在酒店开房,并将妻子的支付宝金钱转到自己账户下,透支妻子的信用卡到十多万元到南京、海南、首尔等地旅游。

案发后审理期间,死者的父母表示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只求判处朱晓东死刑!最终在丈夫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法院仍没有从轻处罚,判了死刑!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刑严重程度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家属态度坚决,凶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很大。反之,如果被害人家属接受了赔偿表示谅解,则凶手基本可以免死。


这样的状态对公众来讲可能觉得难以接受,但从现实来讲有其客观基础,因为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在审理阶段受嫌疑人或其家属没有主动拿出赔偿,基本上将来受害人的赔偿就处理无法实现或非常低的状态下。这里有两个问题:

1、是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度本来就很低。

在一个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人死亡的赔偿额可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中,民事赔偿项目很多是不支持的,很可能法院只能判十几万甚至几万块。

2、法院判决的赔偿很可能无法实现。

以前其实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标准跟普通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一致的,但后来被调低了,为什么呢?因为判了之后很多无法执行。嫌疑人被判服刑甚至死刑,本身可能就没有赔偿能力了,而嫌疑人家属是没有法定赔偿义务的。


所以很多判决数额就成空,以后干脆就调低了。调低后的现在,如果在审理期间嫌疑人家属愿意主动拿钱出来赔偿,而受害人也表示接受,那么嫌疑人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免死。这种状态能让嫌疑人家属更愿意赔偿,也让受害人家属更愿意提接受赔偿然后把表示谅解当成对价。


怎么看这种现象?拿亲人的命去换钱然后表示谅解的行为是否很无情、很丑陋?

我的观点是这样,正常看,除非本身就不是故意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否则我鄙视拿亲人的命换钱,然后谅解对方的行为。但是,如果家庭真有特殊困难,不得以用这个来救急或救命,我表示理解。

比如此前曾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两姐妹同时被一个凶手所害,姐姐死了,妹妹重伤入院需要很多治疗费,而受害人家庭困难,为了救妹妹,不得以接受了凶手家人的赔偿并出具的谅解书,对这种家属我没有理由去鄙视!大家怎么看这类现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网友批评和指责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儿命换钱”这种说法,我想说,我们的正直也好愤怒也罢,都是基于我们是一个围观者的角度来看。诚然,在我们正常的价值体系当中,这个男子罪不可赦,死刑应该是对他最好的报应和结果。

但是,我们考虑过死者父母的处境吗?我想他们不会不伤心,更不会不爱自己的女儿,他们把女儿养大成人也并非是想获得什么。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渐变老的父母还要生存啊,他们还需要有人养老送终,需要有钱安度余生呐。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里不差钱儿,我想他们肯定不会出具谅解意见书的,心里想的也是让凶手速死。对于逐渐老去的父母来讲,孩子就是家庭未来的顶梁柱,倒了顶梁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呢?所以说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备受煎熬的折磨下,无奈的选择了谅解,以期获得一定的赔偿,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够衣食无忧,能够有病得以医治,我认为他们的这种想法是值得被原谅的,我想他们的女儿如果地下有知,也会同情和理解父母的无奈之举。

人没有了,再落个财空,有时未必是最好的选择,这关键要取决于被害者的家庭状况。

另外,我们的社会是否也应考虑,能够担负起这种赔偿的责任,在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谅解的情况下,承担起这个赔偿责任呢?

总而言之,我们对受害者的父母还是少一些责骂吧,他们的痛苦我们无从知晓和感受,我们要理解他们的无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责。


元芳有看法


这起用毒针扎死女友的事件看起来就是蓄谋已久的,古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用在今天也亦如此。

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命案频频发生,比如前两年轰动全国的江歌案件,杀人者陈世峰在日本被判了12年徒刑(日本刑罚比较特殊,有兴趣者自行查阅资料)。

1.如何看待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而从轻处罚?

每每出现这样的命案,我们在感叹生命脆弱的同时,也对杀人者愤愤不已!与情绪失控造成的过失杀人相比,蓄意杀人的罪行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这起事件中,男子王强在多次挽留感情无效时,用事先网购到的且已经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毒针对女友刘云进行注射(琥珀胆碱注射),这明显存在蓄意杀人的动机嫌疑。

人死了不能复生,再多的弥补都换不来生命,杀人者犯下的罪行不应得到谅解。这起案件中,男子王强因积极赔偿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很多人都觉得死者家属是为钱低头,但也还有另一种可能:家属心肠太善良。

社会倡导的是用善良感化邪恶,也许死者家属真的就是如此宽宏大量,如此善良伟大,是我们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们无法得知死者家属内心真正的想法,假设死者家属真是为钱低头,我们也没有权利多说什么,毕竟,谁没有自己的苦衷和难言之隐呢?

辛苦拉扯长大的女儿,说没就没了,换谁都会心痛,但是心痛过后,面临的可能是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如果能在赔偿上得到一丝慰藉,放下仇恨又何妨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对男子王强而言,死刑固然可怕,而无期徒刑也并不轻。

2.观点结论

最后,总结之,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杀人不能解决问题,只会留下终身遗憾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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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嘴社会说


虽然不近人情,但符合法律规定,有的人可能会产生“有钱可以随便杀人的结论”,但即使有钱,如果达不成赔偿,取得不了谅解,也不一定会减轻处罚。

这样的男友真是很渣!

因为担心自己的女友和自己分手,遂从网上买了毒针,本意是拿来吓唬女友,并拿动物做了实验,最后扎自己一针的时候,自己没事,遂扎了女友,女友喊疼,女友父母跑出来看,女友晕倒,被送往医院,死亡。


简单点:他扎死女友是事实,其他没有证据显示是否是编的。

受害人家属愿意接受赔偿,从而谅解被害人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一是钱给到位了,

无论受害人家属提出最高要求,被告人家里赔偿到位。我接触过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就是大母手指坏了,一直不谅解,最后被告人赔偿了100万,谅解。

二是受害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受害人死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譬如有孩子需要抚养,或者受害人是一家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避免生活陷入困境,同意了。

三是受害人和其家庭关系并不太好,有他无他家里并没有显现,所以给钱谅解,家里也不会当一回事。

四是受害人家属比较佛系。自己的孩子没了,不愿意在多一位失独父母,所以当看到被告人家属的乞求时,心一软就同意了。



秘语相传


已经有很多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那么,我从普通人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此事的几点看法。

1,王强用毒针杀死女友刘云的做法是有预谋的,可以说是谋杀,而且性质及其恶劣。仅仅因为女朋友要和他分手,王强便通过网购购置犯罪工具,并做过动物实验,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致刘云死亡。这种犯罪行为不应该被原谅,也不值得原谅。

2,站在受害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人已经死了,或许得到经济赔偿对于生者更具实际意义。对于他们的决定,我们外人无可厚非。

3,现实中通过积极赔偿减轻处罚的例子并不少,网上的例子我就不再列举了。只谈我所知道的,发生在我们当地的真实案例。当事人40来岁,家境很好,父母都是开厂子的,后来结婚对象家也是一个大开发商。此人喜欢喝酒,几年前,他在酒后和人斗气,驾车撞倒了一位年轻人,并且有二次碾轧的迹象,最终致对方死亡。后来他家里掏大价钱赔偿对方,最终获得减刑。这样的例子让人感觉——有钱真好!

4,现实中也有不接受赔偿和调解的例子,例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等等,受害者家属不差钱,让罪犯接受应有的惩罚才是他们的初衷。站在个人的角度看,问题中王强的恶意并不亚于上述两起案件。或许,受害者家属真的缺钱吧。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为了什么目的,“花钱买命”总让人感觉不是滋味。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漫长的牢狱生活并不比死刑轻松,罪犯除了丧失自由还要忍受良心的煎熬。如果,他们还有良心的话。


夜雨如书


我想起韩国电影《熔炉》里的一幕情景:主人公帮助三名聋哑儿童,起诉猥亵过他们的校长和老师。但是,其中一名聋哑儿童的家人接受了校长一方的钱财并出具了谅解书,于是该名儿童也就失去了起诉资格。他无比绝望地向主人公哭诉道:“我并没有原谅他,为什么我不能出庭告他?”
不得不说,这种司法制度会让人觉得有钱就能为所欲为,只要花钱安抚受害者就能逃脱罪责。


虽然我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能免于起诉,但获得谅解却能争取从轻处罚。从本质上看,这样虽然能够让受害者一方得到安抚,但却让人觉得有“花钱买命”的巨大嫌疑,让秉持朴素正义的社会公众感到失望。

据报道,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王强(化名)用事先准备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刘云(化名)进行注射,后刘云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因王强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北京一中院对王强从轻处罚,仅仅判处其无期徒刑。

我不禁想起另外两起案件。第一件是林森浩案,林森浩的父亲多次找到被害人黄洋家属希望能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但无论他给再多钱,黄洋父亲都拒不接见他,而是坚决要林森浩杀人偿命。


第二件是新东方学校奸杀案,作案男生的家属也希望能够赔偿女孩母亲,从而获得她的谅解。但是她也断然拒绝了赔偿请求,悲痛欲绝地说:“我女儿的命不是花钱就能买到的。”

虽然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积极赔偿受害者获得谅解书,就能争取从轻处罚”的不成文规定,但是是否接收赔偿属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个人自由,是否出具谅解书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谁也不能逼迫他们。

可能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害女孩的家属认为,他们女儿的命也就值这个价吧。作为旁观者,我始终无法接受这种“拿命换钱”的冷血行为。


冰焰


这人就是个畜生,比畜生尚有不如。感情纠纷,挽留不住,就要下毒手致人死命?我是想象不出这种人的心理状态。

我也有过挽留不住的经过,要说一点怨气也没有是不现实的,肯定会有一点的,人之常情。但是,毕竟爱过,毕竟彼此真心付出过,就算时过境迁,又何至于杀人?怎么下得了手?此人之行径,属于百发百的故意杀人,不存在过失的可能性。

律师说过失杀人,乃是为其当事人减轻罪责,这是他的职业行为,倒是无可厚非,但律师的辩词也应该在法律范围之内,不能距离事实太远。

关于积极赔偿获轻判一事,我觉得合理合法,没什么可指摘之处。案犯本人没有财产,若其亲属不主动赔付,受害人家属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很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如此用钱来换取谅解书,也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法院在宣判时会予以考虑,于法有据。

有人认为,受害人家属无权谅解案犯,我就想问问,他们无权,旁观者倒有权了吗?逝去的人已经逝去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着,非要拒绝赔偿案犯也未必会判死。案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且此事源于感情纠纷,这一类案件通常不会判死。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家属不谅解案犯,案犯也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最有可能死缓,而且一分钱拿不到,这种结局又有什么好呢?


五次方物语


这种结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会鄙视女方的父母。认为他们见钱眼开,拿女儿的命换钱。而现实中,被害人拿到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很多。


这种案子中,我们最常见的应该是被害人家属义愤填膺,表态“一分钱都不要凶手赔,只要凶手偿命”。这种情况符合大家心理认知,也符合“杀人偿命”的社会普通价值观。

可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见过了太多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出具谅解书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本就是为了赔偿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八万元强奸取保候审案。

其实大家不要随便骂,很多时候是受害者家属的无奈之举。有的受害人家属,经济条件不好,能够收到一些赔偿也对日后的生活有些帮助。不管怎么,这是受害人家属的自己选择,还是尊重他们吧。


律师独角兽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大多数老百姓的共识,所以类似案件当中发生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就免于死刑的惩处可能大多人都无法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有一个量刑弧度,取决于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积极赔偿通常会影响刑罚轻重,这里的影响量刑不是“花钱买命”。

因为即使积极赔偿还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倘若是始终不认罪或者认罪情况下认为自己就可以免于死刑,而傲慢无悔过表现的,依然无法从轻处罚!

其实积极赔偿可以有如下效果:

  •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 第二,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 第三,有利于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俗的说积极赔偿可以:

1、本案当中犯罪分子在积极赔偿之后已经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说明其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已经减少,减轻。

2、犯罪分子的积极赔偿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死者家属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过少的问题。

3、犯罪分子的积极赔偿以及家属的谅解,可以最大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家属与犯罪分子自己拿的矛盾,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悲剧发生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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