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課堂|聽說分居滿兩年就算離婚?醒醒吧!

最近幾年離婚人士如潮湧至,我的客戶陳女士也擔心婚變,前不久找李律師做諮詢。陳女士是全職太太,丈夫在外企上班。非常忙碌,長時間的兩地分居,使陳女士心裡忐忑不安,擔心他們夫妻之間的感情越來越淡、擔心丈夫禁不住外面鶯鶯燕燕的引誘而拋棄她。她最近無意間聽別人說只要分居滿兩年就算是離婚。這說者無意聽者有心,陳女士這一合計時間,她與丈夫分居已經滿兩年了,這要是算離婚,那還了得?於是,就馬上找到李律師,向我諮詢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我直接告訴陳女士,這純屬道聽途說,斷章取義!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夫妻分居滿了兩年,也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另外還要先經過調解程序,否則法院是不會直接准予其離婚的!

其實有陳女士同樣誤區的人不在少數, 接下來筆者就根據多年婚姻案件代理經驗,來為大家分析一下這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離婚的三個條件,請大家記住這些是缺一不可哦:


條件一: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

欣妍和昊宇是家裡介紹相親認識的。婚後不久後欣妍就懷孕了。為了照看孩子,欣妍母親就跟他們一起居住,可他們現在居住的房子只有50㎡,著實是不大方便。為了孩子有個溫馨的家庭氛圍,兩人簽了一份分居協議,約定博文週一至週五回父母家住、週六週日都回自己家住。

這種狀況一直持續了四五年,孩子眼看就上小學了,欣妍想讓孩子去讀私立學校,而昊宇想讓孩子讀公立的學校,這樣經濟壓力小一點,為此倆人吵得不可開交,就開始翻舊賬了,最後昊宇到法院起訴離婚,說兩人已經分居四五年了,並且有分居協議佐證,早已經滿足了離婚的條件,希望法官儘早判倆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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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宇所說的分居協議中所約定的分居並沒有導致雙方完全分居,因為夫妻週末還是共同居住的。所以由此,法院是不會直接准予他們離婚的!


條件二:主觀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蔣先生、沈女士是大學期間自由戀愛結婚的。2013年,蔣先生得到了公派出國讀博士的機會,雖然捨不得家裡的父母、老婆和孩子,但他還是決定出國讀博士。2016年5月,本應回國的蔣先生卻沒有回來,而是選擇孤身一人在國外工作,為此沈女士和他大吵一架。2017年3月下旬,蔣先生回國。可倆人的關係並沒有隨著蔣先生的回國而有所好轉。2017年5月,沈女士起訴到法院,說已經和蔣先生分居四年,符合我國關於離婚的條件了,要求法院准予其和蔣先生離婚。

法院在法庭調查階段發現沈女士所說的分居四年,其實不然,其中四年是因為蔣先生在外求學和工作,並不是因為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之後經過法庭審理,沈女士要求與蔣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條件三:分居期間需滿兩年

雅馨和博文是實打實的85後。做事新潮大膽,由於這一點倆人是志趣相投,在2010年就閃電般的結了婚。隨著時間的消逝,帶來的卻是無盡的爭吵,這些爭執過的事情在他們雙方心裡留下疙瘩,從而導致2012年雅馨氣憤的“離家出走”回孃家一待就是四個多月。後來,博文連去了岳母家兩次,二人才和好如初。

2014年雅馨看著閨蜜改造男友,讓她像換了一個男友似的。回了家跟風式的就要改造博文,引起了博文的反抗。可想而知,這小夫妻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了。這次走的不是雅馨而是博文,這一分居就是大半年。後來,經過雙方父母的從中調和,2015年二人再次和好。和好後雅馨就極度的沒有安全感。所以經常要求博文跟她報備行蹤,如果博文晚一點回家,就上演奪命連環call。2016年底,博文忍無可忍,決定從家搬走,這一走就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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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博文到法院起訴與雅馨離婚,表示他和雅馨從2012年起分居累計已經有兩年了,應該判離婚。法院則認為計算分居時間,不是從2012年起算,而是要從博文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算,也就是從2016年底起算,很明顯他們沒有分居滿兩年時間,法院沒有支持博文的離婚請求。

希望大家閱讀完本文後,對我國婚姻法相關法條有一定的瞭解,不要再盲目的認為,分居滿兩年就算是離婚啦!即使分居滿兩年也是分情況的,如果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可不會直接導致離婚後果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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