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
近日,一男子因惡搞《一分錢》這首膾炙人口的兒歌,被當地警方施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微博官方通報
據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通報稱,2018年9月9日10時許,薛某橋受一傳媒公司僱傭做宣傳活動主持。
在互動環節中,薛某故意將兒歌《一分錢》的歌詞改編為帶有明顯侮辱人民警察的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經群眾舉報後,薛某橋因尋釁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
據資料顯示,《一分錢》這首歌由著名作曲家潘振聲創作。20世紀50年代,潘振聲選擇了去寧夏當老師。
在寧夏,孩子們排隊回家時,看到在學校門口維持秩序的警察叔叔,哪怕已經走出了十多米,還會不時回頭叫“叔叔,再見”;孩子們撿到鉛筆、橡皮和硬幣等物品,也都會上交給老師。
1964年的一天,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小喇叭》節目組向潘振聲約稿,請他寫一首讚揚“好孩子”的歌。此時正是硬幣在社會上大量流通的時候。
收到約稿信的潘振聲聯想到孩子們的拾金不昧和回家時與警察叔叔告別的情形,便創作了歌曲《一分錢》。
北京昭鑫律師事務所的張娣律師介紹,潘某在公眾場所當眾演唱並引發群眾圍觀,雖然會對店面開業起到吸引客流、引起社會關注的宣傳效果,但因歌詞對人民警察具有的明顯侮辱性含義,也由此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可知,辱罵他人情節嚴重者將構成刑事犯罪。
因此特別提醒各位讀者,切不可以為商業目的或逞一時之快在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對一些作品進行改編和傳播,不管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一旦形成公共效應,情節輕者存在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情節重者可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關於中國公民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一條關於著作權人屬於作者的規定,潘振聲先生作為《一分錢》的作者,依法享有對《一分錢》的著作權。
潘振聲先生因此依法享有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以及公開表演作品等權利。
因此,如果薛某實際為改編的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其在未取得《一分錢》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改編並演唱的行為,還可能涉及《一分錢》著作權侵權問題。
就薛某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潘振聲先生的繼承人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向薛某主張其承擔侵權責任。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險、傷亡率最高的職業,也是新時期最具奉獻精神的職業群體之一。正所謂“哪有什麼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替你負重前行”。公民雖然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言論自由決不等於口無遮攔,在互聯網上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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