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22萬,行政拘留!長沙市生態環境局通報4起典型案例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9日訊(記者 陳新)今天,長沙市生態環境局通報4起藍天保衛戰全市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一些企業因存在無環保手續、未安裝、使用防治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廢水汙染防治設施處於不正常運行狀態等情況受到處罰。
案例1
天心區某工貿企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案
【案情簡介】
3月25日,天心區環境保護局對轄區內某工貿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單位於2019年1月搬至現址,2019年3月試生產。企業無環保相關手續,加工過程中存在露天噴漆情況。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天心區環境保護局依法立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擬對該單位處罰款0.14萬元;《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擬處罰款3萬元。兩項合併擬處罰款3.14萬元,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2
開福區某加工企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案
【案情簡介】
4月9日,開福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佳海工業園內某企業進行執法檢查。該企業從事機械組裝、機械加工業務,主要生產斗車。廠房內有設置油漆噴塗車間,但生產過程中沒有密閉作業,也未安裝、使用防治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開福區環境保護局依法查封油漆噴塗作業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視改正情況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案例3
瀏陽市某養殖企業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案情簡介】
3月15日,瀏陽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某養殖企業。經查,其廢水處理設施中的某型設備自2月因故障損壞後未進行修復,也未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汙染,導致廢水汙染防治設施處於不正常運行狀態,其外排的廢水呈黑色,檢測顯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均嚴重超標。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瀏陽市環境保護局依法立案,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2萬元,將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4
瀏陽市某養殖企業利用滲坑排放水汙染物案
【案情簡介】
3月21日,瀏陽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某養豬場。該單位於2015年12月開建,2016年7月建成投產,配套建有2個廢水收集沉澱池(120m³)。現場發現沉澱池旁另有一處土坑(長7*寬4*高2m),未進行任何防滲漏處理,養殖廢水排入收集沉澱池後再流入該土坑內,現場蓄積廢水深約1.2m。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瀏陽市環境保護局依法立案,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第(三)項、《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將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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