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綿陽民營企業疑遭虛假訴訟 數千萬資產被查封舉步維艱

本刊記者秋民

近日,四川省綿陽一民營企業業主反映稱與自己相關的一起工程合同糾紛案疑遭虛假訴訟,其數千萬資產被查封,處於舉步維艱的境遇。三年期間,在法院經歷了多次審判,其律師認為:由於一審法院定案錯誤,對上訴人重要的證據抗辯理由採取迴避、不評判的態度,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該事件,記者採訪相關法院被婉拒。

為收借款 債權人接手億萬工程

2013年7月,四川匯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匯澤公司)與康定縣(2015年撤縣建市)欽城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欽城投資)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匯澤承建康定縣“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A標段和“康定縣南門停車場”項目。合同簽訂後,匯澤公司隨即將該項目以內部承包的方式發包給文某和劉某,並與文某簽訂了《內部責任承包協議》。

匯澤公司蔣總告訴記者:“該項目並沒有通過公開招標,行話叫內定,在文某和劉某已與欽城投資談好合作條件後才找我公司掛靠。”據瞭解,文某在做這個項目的時候前期資金嚴重不足,就連第一筆保證金都是從匯澤公司借付。在700萬元的保證金中,文某自籌資金只有100萬元,其中向蔣明翰個人借款300萬元,賴軍志個人借款200萬元,匯澤公司借款100萬元。借款同時約定:若所借款項無法按時償還,特委託匯澤公司用在建項目工程款或者所交保證金優先代為扣除。記者在匯澤公司提供的借款憑據發現,文某與合夥人劉某於2014年9月12日和2014年10月30日又分兩次向匯澤公司董事長蔣福源個人借款130萬元。

據知情人士透露,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文某與劉某因資金缺口過大,爾後通過在某信用社上班的梁某認識了同在該社上班的信貸員李某,希望從李某手上倒得一筆“過橋”資金,也就是先歸還銀行前期借貸,還清後再從銀行把這筆錢貸出來償還給他人,並承諾付一定費用。人說無利不起早,在利益的驅使下,李某隨即向業務往來多年的匯澤公司求助,以女朋友羅某的名義向匯澤公司借款460萬元,李某作為借款擔保人。而梁某也從匯澤公司借款600萬元一同轉借給劉某。哪知人算不如天算,劉某在把錢還給銀行後,由於金融政策的調控,還進去的錢一分都貸不出來,借款時的承諾就無法兌現,此時急壞了兩位出借人。

由於資金不到位,文某和劉某在康定的工程項目進度也明顯跟不上,業主方欽城投資也有意見,工人多有怨言。此時,李某和梁某向匯澤的借款也已到期,二人也是非常著急,雖然每天盯著劉某催,但此時彈盡糧絕的劉某也是沒有一丁點辦法。

面對千萬元的債務,幾個債務人也是束手無策,最後一合計,乾脆向匯澤公司蔣總如實彙報,希望得到一個解決的辦法。為了能化解這千萬元債務,也讓兩個年輕人卸下身上沉重的包袱,匯澤公司蔣總同意李某和梁某二人接手“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A標段和“康定縣南門停車場”項目。蔣總根據自己幾十年的建築經驗,預計近2個億工程量,按最基本的利潤計算,管理得好,除還清二人債務還會有所盈利。而正是他的包容與大度,為來日埋下了禍根。

四川省綿陽民營企業疑遭虛假訴訟 數千萬資產被查封舉步維艱

“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未完工程



為利反目 昔日朋友對簿公堂

為了能夠順利完成“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A標段和“康定縣南門停車場”兩個項目的建設,匯澤集團決定解除文某的承包權。2014年12月25日,匯澤集團(甲方)、文某(乙方)、李某(丙方)三方簽訂了三方協議。協議約定:乙方自願解除與甲方簽訂的兩個項目的承包權,放棄協議約定的所有權利;協議約定兩個項目的後續工程由丙方承包經營,並自負盈虧;協議同時約定丙方需繼續履行乙方在該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債權債務。

匯澤集團蔣總告訴記者:“協議簽訂後,哪知李某、梁某兩位合夥人根本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到工程上,加之二人還一直在銀行上班,沒有時間和精力深入到現場管理,導致工程斷斷續續數次停工、開工。”蔣總顯得有些無奈:“對於工程的進度業主和我都有意見,實不得已找他們拿出個態度,最後二人同意從工作單位辭職,並在2015年7月21日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諾函。”

匯澤公司趙總告訴記者:“雖然李某和梁某給公司遞交了承諾書,但二人並未辭職履行承諾函上的義務,也沒有到項目現場直接參與管理。”他說:“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召開了康定項目負責人會議,要求項目負責人李某落實會議精神,為灌頂雪泉A標1—5#商業樓工程準備復工資金400—500萬元,公司雖然以書面、電話通知,但李某拒不執行。而李某還以項目保證金和工程款未撥付為由拒不復工。2015年11月3日,公司以李某還在信用社工作的因素未到工程現場履職而給公司造成一千多萬損失再次發出通知;一是解除李某的項目經理職務,同時追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責任。二是要求李某三日之內到公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交回項目上全部資料。2015年11月11日,公司再次向李某發出通知;項目協議解除,免除李某項目內部責任承包人職務。”

趙總感覺不可思議:“2015年11月3日公司還曾向他發出通知,告知他對公司造成一千多萬元損失,同時追究他的責任;而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裡,蔣總會給他籤一個《工程清算協議》,反需向他支付一千多萬的工程款,很可笑!”他說:“公司所有《工程清算》需多人簽字,我是項目經理必須簽字,但我根本沒見到李某提供的工程決算資料,簽字更不可能。”

令蔣福源做夢都不曾想到會因工程一事被李某告上法院,而這個信息還是來自於信用社。他說:“公司財務在辦理業務時被告知1200萬元已被法院查封凍結,自己聽到後感到很吃驚,還以為法院搞錯了,經詢問才知確已被涪城法院凍結,而申請財產保全人正是在該社曾經工作過的李某。”他說:“在獲知這個情況後,公司第一時間安排員工到涪城法院瞭解情況後確定被李某起訴,而此時我才知道起訴依據是一份我簽過字的工程清算協議。當時第一反應是被李某詐騙,公司隨即向綿陽市公安局報案。”

匯澤公司張姓工作人員給記者提供了幾份綿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對李某的詢問筆錄,筆錄顯示;李某承認自己在“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A標段和“康定縣南門停車場”兩個項目建設當中投入了7—80萬元,自己女朋友前期和文某合夥投入了二百萬;對於一千多萬的工程清算協議,只是感覺和心目中的價位差不多就行了,並同意公安機關提出的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會記司法審計。

該項目李某的合夥人梁某告訴記者:“李某確實在合同簽訂後到過幾次康定項目上,7—80萬的投資肯定沒有,1—2萬元是有的。”到底誰在撒謊?

多次審理 孤證認定協議有效

由於該案管轄權不在涪城區,官司自然移交到項目所在地康定市人民法院。在康定市法院,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的數次審理,康定法院拒不採信匯澤集團的所有證據,依然以李某一紙孤證判決工程清算協議有效。“由於一審法官定案錯誤,判決邏輯思路問題,對上訴人的重要抗辯理由採取迴避、不評判態度,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蔣總情緒激動:“康定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無理不予准許,程序不合理,認定事實錯誤,無法讓上訴人信服和理解。”

據瞭解,由於李某在接手工程後依然出現資金不到位,導致工程工期延誤和大量民工工資拖欠以及材料款等情況,2015年10月23日,四川匯澤集團與康定欽城投資在不得己的情況下籤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解除施工合同,由匯澤集團將正在施工而未完成的主體部分完工並驗收,其餘工程部分由欽城投資對外另行發包。

2015年11月2日,匯澤集團向李某發出通知,解除承包人職務,並要求三日內到公司辦理財務清算。2015年11月6日,李某向匯澤集團發去告知函,告知函稱;丙方在匯澤與欽城簽訂補充協議時匯澤集團已欠自己工程款300多萬元,另有業主退的保證金550萬元以及工程款80多萬元,合計近千萬元。

“為什麼在告知函裡申明工程款只有400來萬,而這個數字只是他一方之詞,具體還需要會記核算,一千多萬是怎麼來的?而550萬保證金和他一毛錢關係都沒有。”蔣總隨即向記者出示了多份文某與劉某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向多位債權人的借款依據和委託書;其中2014年5月22日借蔣明翰100萬元委託匯澤集團在工程款、保證金中優先償還;2014年6月20日向蔣明翰借款200萬元用於項目保證金交付,並委託匯澤集團在工程款、保證金中優先償還;2015年3月13日,文某委託匯澤從工程款或者保證金中償還賴軍志借款200萬元;文某與合夥人劉某2014年9月12日和2014年10月30日又分兩次向匯澤公司董事長蔣福源個人借款130萬元,借款約定用工程款或者保證金優先償還;2013年5月31日,文某交項目保證金向匯澤公司借款100萬元。蔣總認為:“三方協議約定所有的債權債務由丙方李某負責,那麼保證金退付後首先應該解決文某委託該還的借款,其中歸還賴軍志的借款李某也是簽字同意的,這些過程康定法院為何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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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人民法院



質疑協議被移花接木

一千多萬的工程清算協議從何而來?蔣總非常氣憤:“協議肯定不是我籤的,具體怎麼會有我的簽字,唯一的解釋就是被李某移花接木了。”蔣總說:“李某作為公司8年的信貸專管員,對《工程清算協議》具有造假的便利條件,因公司的公章經常由管理人員帶到信用社李某的辦公室加蓋的情況。而協議的排版也很蹊蹺,排版前三頁有為了迎合第四頁的可能。第一頁排版空出6行,而協議最後一頁沒有正文,只有簽字和蓋章,顯得有些詭異。”

對於這樣的一份協議,法院為何還採信?而對於匯澤公司提供的大量證據康定法院為何不採信?從幾次的庭審中看,匯澤公司向康定法院提供了大量的項目資金往來憑證,足以證明李某提供的《工程清算協議》不真實。對公司出具的綿陽市公安局委託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法院認為:對鑑定報告真實性無異議,卻不能作為本案的依據。

記者從蔣總提供的四川康定法院(2016)川3301民初119號判決書看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被告以名為內部承包實質為轉包的形式將涉案工程非法轉包給未取得施工資質的個人,故被告與文某簽訂的《內部責任承包協議》以及被告與文某和李某簽訂的《三方協議》無效。他很奇怪:“既然所有協議都無效,為何《工程清算協議》又有效?”

2018年10月31日,康定市人民法院(2018)川3321民初2號判決書顯示:《清算協議》上有匯澤法人簽字蓋章,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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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具爭議的《工程清算協議》



《清算協議》加蓋公章和簽字並不一定是雙方“真實意思”。

201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178號判決案例闡明判案要旨;“印章真實不等於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情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根據《民法通則》第143條規定,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民事行為必備條件。匯澤蔣總認為:“雖然涉案《工程清算協議》上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和我本人簽字,但不排除公司印章和我的簽字被偷用,或者被對方利用移花接木的手段拼湊,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工程清算協議》再添受益人

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2017年8月份,梁某一紙訴狀將合夥人李某告上法庭,請求康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本人與李某在康定市“灌頂雪泉、康定之珠”項目A標段和“康定縣南門停車場”兩個項目合夥關係有效,並參與工程款分配。庭審現場,梁某列舉了大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參與投資了這兩個項目建設的事實,包括李某在2014年5月4日出具的承諾函。

四川康定市人民法院(2018)川3321民初66號判決書顯示;庭審中,被告李某列舉了大量的證據證明梁某沒有實際參與項目投資,100萬投資款並未按承諾函約定投入。法院最終採信了李某提供的證據,駁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訴求。而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然維持了康定市人民法院的判決,駁回梁某上訴請求。

“兩個官司都是認定協議是否有效,而康定法院採信了李某提供的證據,李某贏了。我提供的證據法官不採信,我就輸了,這難道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裁量權?”蔣總告訴記者:“按照我公司目前在項目上實際對外支出的工程款20634953.45元;對外債務還有20509390.46元;如果按照《工程清算協議》還需付給李某1000多萬元,這樣算下來我公司將損失2000多萬元,這是對我和我的團隊智商的侮辱!”

據瞭解,四川匯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是一家以建築施工、房產開發為主,多元化經營的企業。集團註冊資金3.6億元,擁有固定資產2.5億元,年產值10億元以上。集團董事長蔣福源同志是高級工程師、經濟師,曾任四川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民建委員、省工商聯執委、綿陽市民建副主委、現任綿陽市政協常委,從事企業經營管理三十餘年,是多次受到省、市各級政府表彰的“優秀民營企業家”和民主黨派人士。

“我現在只是希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採信公司提供的證據,如果對於綿陽市公安局委託的鑑定機構鑑定報告不採信,懇請法院重新指定第三方機構對李某《工程清算協議》進行司法鑑定。”蔣總告訴記者:“有理走遍天下,法院總得給我一個說理的機會,如果我真欠他的工程款,他應該主動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

針對該事件,記者12月5日來到康定市人民法院瞭解情況,該市宣傳部工作人員熱情接待了記者並及時與法院一李姓領導取得聯繫,對方以此案已由上級法院審理為由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眼看又是年關了,對於企業來說,各方資金壓力都很大,而匯澤公司的3000多萬銀行股權已被康定法院查封、扣押近3年。

針對該事件、本社將持續關注!

鏈接:在2018年11月份北京舉行的企業家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講話中指出: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合法權益,才能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會議其中強調,要注重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權益的全面保護。防止少數人抓住民營企業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而置人於死地,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敲詐勒索。警惕少數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坑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

責編:王華(電話:010—65420087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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