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金剛玻璃股東羅偉廣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5日,和訊網從證監會網站獲悉,近日,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及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因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公司股份凍結事項,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事項及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的違規行為,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據朝陽永續數據顯示,以羅偉廣為核心人物的廣東新價值投資有限公司,旗下共有59只產品,其中4只產品今年虧損超50%,虧損最多的陝國投-新價值12號,今年跌幅超59%;另有11只產品虧損超40%。

以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關於對羅偉廣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8號

羅偉廣:

經查,你作為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及時任實際控制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公司股份凍結事項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你所持金剛玻璃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累計達2128.7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9.86%。你分別於2018年4月11日、4月24日簽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相關司法文書載明財產凍結的情況,但是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金剛玻璃遲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事項。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事項

因金剛玻璃股價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間出現異常波動,金剛玻璃於5月8日向你函詢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而你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重大事項,導致金剛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的相關信息不真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三、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

2016年11月29日,你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從事融資融券業務。2018年6月12日,因你質押在中信證券的金剛玻璃股份跌破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且你未按約定追加足額擔保物或主動清償債務,中信證券對你質押的部分股份進行處置,導致你減持金剛玻璃股份172.21萬股,減持金額1241.88萬元,減持股份佔金剛玻璃總股本的0.797%。你在已知所持金剛玻璃質押股份可能被中信證券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平倉風險,也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持股份被強行平倉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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