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 依法懲治“不裝腰包的腐敗”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從義

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 依法懲治“不裝腰包的腐敗”

奉法者強則國強。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在於有法必依,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貪汙受賄,權錢交易是犯罪;尸位素餐,濫作為不作為同樣是犯罪。對於瀆職這種“不裝腰包的腐敗”,必須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準確有力地懲處治理,促進權力依法運行。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濫用職權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為人主體身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我們在辦理這起抗訴案件時,重點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行為和危害後果兩個方面展開。

行為方面,濫用職權的行為可以分為超越職權、玩弄職權和放棄職權三類。在查辦此案過程中,我們通過多次實地調查補證,進一步鎖定了董興漢等人的職權範圍、履職程序,查明其以所謂的資金缺口為由,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提供翻新電機代替合同約定的全新電機,既違背了泵站更新改造賦予其代表國家採購全新電機的職權目的,也未經上級部門批准,這種不正當、不恰當行使權力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

危害後果方面,濫用職權行為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本案中,涉及的20臺翻新電機經鑑定為假冒偽劣產品,其給塔爾頭泵站運轉及防洪功能帶來了安全隱患,客觀上致使國家對該泵站電機全面更新的目標落空,此次工程中支付給所謂“全新電機”的對價1216萬元就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董興漢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數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抗訴、精準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檢察建議、綜合治理,同樣是檢察機關踐行公共利益代表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新時代的檢察人應秉承雙贏多贏共贏理念,通過多種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復社會關係,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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